邓飞 | 商代“宗工”名称考
发布时间: 2019-12-26 23:18:3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邓飞  商代“宗工”名称考.pdf

 甲骨卜辞中“宗工”两现:

 1.…戌卜,[贞],众宗工。(图一)

 2.庚…[卜],贞,[众]宗工。(图二)

           

图一《甲骨文合集》19             图二《甲骨文合集》20

“宗工”在《尚书》中也是两现,均出现在《酒诰》:

 3.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

 4.汝劼毖殷献臣、侯、甸、男、卫。矧大史友、内史友。越献臣百宗工。矧惟尔事服休服采。

 

 甲骨卜辞、《尚书》中“宗工”具有一致的语用环境,在时间上亦接近,两种文献中“宗工”当是同一个词。尚书》中“宗工”孔传释为“尊官”。我们考查文献后认为误也。“宗工”当是王畿内参与宗庙祭祀、典礼等活动,在其中奔走服事之人。谨申述之,就教于方家。

  

 一、“宗工”在两种文献中的使用情况一致

 甲骨卜辞中“宗工”和“众”并列而用,都是动作行为“”支配的对象。《说文》:“众,多也。”《说文》所释为“众”的后起引申意义。甲骨卜辞中“众”或称“众人”,“他们是商代从事劳动生产及参加军事组织的基本成员,是具有自由身份的氏族成员。”[1]“从卜辞看,众除了经常参加征伐战争之外,还从事各种农事、田猎等各种生产劳动。”[2]“卜辞中众的活动与文献中对众的记载是一致的,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又是兵役的负担者,其社会地位介于贵族奴隶主和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之间。”[3]裘锡圭先生认为“众”、“众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众无疑也是广义的众里面数量最多的那一种人,他们应该就是相当于周代国人下层的平民。”[4]“众”、“众人”大多数学者认为是从事户外耕作、田猎、战争征伐的身份较为自由的平民。如:

 贞,小臣令众黍。一月。(《甲骨文合集》12

 …大令众人曰:田,其受年,十一月。(《甲骨文合集》1)

 甲子卜,令众田,若。(《小屯南地甲骨》395)

 贞,乎众人出麋,克。(《甲骨文合集》15)

 丁未卜,争贞,勿令以众伐。(《甲骨文合集》26)

 癸巳卜,贞,令众人。(《甲骨文合集》21正)

 “众”、“宗工”在甲骨卜辞中都要受动词“”的支配。“”甲骨文字形作,“”为左右手相合之形,金文字形变化不大,作“”,李孝定说“与契文同,从二,非从二父,但取笔势茂美耳”[5]。《说文·部》:“,竦手也,从从又。凡之属皆从杨雄说从两手。”段注:“按此字谓竦,其两手以有所奉也。”徐灏《段注笺》:“、共古今字,共拱亦古今字。” 王筠《说文释例》:“部首盖即手部拱之古文也。”《诗·抑》“克共明刑”,《诗·韩奕》“虔共尔位”,毛传:“共,执也。”《尔雅·释诂》“拱,执也。”《孟子·告子下》:“拱把之桐梓。”赵岐注:“拱,合两手也。”《左传·僖公三十二年》:“尔墓之木拱矣。”杜预注:“合手曰拱。”“两手相合,故可以执也。引而申之,则为合也、集也、聚也。”[6]甲骨卜辞中常见“人”、“牛”、“羊”,如:

 癸巳卜,贞,人乎伐方,受又。(《甲骨文合集》6173)

 甲申卜,贞,乎妇好先人于庞。(《甲骨文合集》7283)

 贞,勿乎羊。(《甲骨文合集》8950)

 贞,勿令在北工人。(《甲骨文合集》7295正)

 贞,牛于奠。(《甲骨文合集》8936)

 “宗工”与“众”、“众人”等并列而用,是“”支配的对象。“宗工”地位与“众”、“众人”接近,不应较高。

 《尚书》中“宗工”和“服”并列而用。“服”是甲骨文字“”加声符“凡”的后起字,《说文》字条“,古文服,从人”,其说甚是。郭沫若谓“象以手捕人之形”[7],甲骨卜辞中的‘’,当殷王用他们祭祀殷王的先祖之时,是把他们和‘’、‘牢’、‘羊’、‘’、‘彘’、‘少牢’、‘豕’并列在一起,可知的身份是和牲畜完全一样,所以殷代的是奴隶[8]。“卜辞‘’指战时俘获的敌方之人员,用为祭祀之牺牲,或男或女皆可称之为‘’。”[9]殷人用“”作人牲祭祀先祖,与牛、羊、豕、牢、等祭品并列,如:

 妣庚十,卯十。(《甲骨文合集》698正)

 三三牛。(《甲骨文合集》13751正)

 余于祖庚羊、豕、。(《甲骨文合集》22047)

 卯一牛。(《甲骨文合集》717正)

 《说文》:“,治也”、《说文》:“(服),用也”、《尔雅·释诂上》:“服,事也。”、《广韵·屋韵》“服,服事。”、《广雅·释诂二》:“服,任也。”都是“”的引申意义。这都发生在社会进入了更文明时代,人牲祭祀制度逐渐消退之后。战俘用于社会生产和贵族阶层的生活、祭祀、典礼的各个方面,其身份、命运得到了一定的改变。西周铭文“王令静司射学宫,小子眔服眔小臣眔夷仆学射”中“服”与“小子”、“小臣”、“夷仆”并列而用,从“小臣”、“夷仆”身份可见“服”当是王、臣僚身边的仆从、服事之人,其社会地位比殷商有所提高,但仍生活在社会的低层。这与甲骨卜辞中与“宗工”连用的“众”的地位相似。西周铭文中的“服即《尚书·酒诰》‘惟亚惟服’之服”[10]。可见甲骨卜辞、《尚书》中“宗工”具有一致的语用环境,“服”、“众”两种人都生活在社会的下层,社会地位接近,“宗工”所指也应当与他们相近,属于王、臣僚身边的服事、仆从之列。

 

二、“宗工”释为“尊官”于文理欠妥

 例3、4中“宗工”,孔传释为“尊官”,孔颖达疏、林之奇《尚书全解》、陈栎《书集传纂疏》等皆从之,不妥。外服叙述的先后是:侯、甸、男、卫、邦伯。《尚书注疏》孔传释“邦伯”为“国伯、诸侯之长”,传又谓:“邦伯、方伯即州牧也。”孔疏谓“侯甸男卫国君之长。”,卷14疏又谓:“邦伯,诸国之长。故为方伯州牧,《王制》云:千里之外设方伯。即州牧也。”林之奇《尚书全解》释:“此外服之君及其臣也。”这些说法皆不甚确切。西周铭文中西周王朝自称“我邦”、“周邦”,如:“雍我邦小大猷。”(毛公鼎),“宏我邦我家。”(毛公鼎),“令汝惠雍我邦小大猷”(师询簋),“自乃祖考又爵于周邦”(彔伯簋盖),“则乃祖奠周邦”(簋)。铭文对“我邦”、“周邦”之主称“王”,而《尚书》“邦伯”当是对参与灭殷大业的盟友邦国之主的称呼,又可称“方伯”。《说文·》:“邦,国也。”孔疏谓“邦伯”为“诸国之长”,其说甚是。西周铭文中对这些邦国称为“万邦”、“小大邦”,如:“匍有四方,会受万邦。”(钟)“南夷东夷具见,廿又六邦。”(钟)“小大邦亡敢不具逆王命。”(驹父盨盖)“余令汝使小大邦。”(中甗)西周王朝与邦国关系密切,他们臣服周邦,周天子则为之祈福,“万年保我万邦”(方尊)。如果邦国背叛,不听命于西周王朝,周天子则会命“左右虎臣正淮夷,即氒邦兽”(师簋)。可见西周王朝对周围邦国有很大的约束力,把他们看作是周邦的命运共同体,所以也希望各邦国禁酒。可见先“侯、甸、男、卫”是周王朝直接的行政管辖对象,而“邦伯”是其权力影响对象,其顺序清晰可见:由高到低,由亲到疏。如果把“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中的“宗工”释为“尊官”,那么“内服”的叙述顺序是紊乱的,“宗工”在“内服”中的语用环境是不和谐的。例4中亦会出现顺序紊乱、语境不和谐的情况。如果把“宗工”和“服”地位并列,他们都是为王和奴隶主阶层服务的社会低层的人员,那么“内服”体现的是与上文“外服”一致的叙述顺序。这种叙述是对称的。且例4自然体现出与例3基本一致的顺序。

 

三、“宗”、“工”之文献意义

 孔传释“宗工”为“尊官”,各家皆从之。又《书·尧典》:“禋于六宗。”孔传:“宗,尊也,所尊祭者,其祀有六,谓四时也,寒暑也,日也,月也,星也,水旱也。”其实“尊”只是揭示“宗”具有的社会文化意义。孔颖达疏“又禋祭于六宗等尊卑之神”把这点解释清楚了。孔传把“宗工”释为“尊官”,以“宗”之社会文化意义为其词汇意义,误也。《说文》:“宗,尊祖庙也。从宀从示。”“示”,甲骨文作“”、“”、“”、“”,象神主之形[11],象以木表或石柱为神主之形[12]。“主”、“示实乃一字之分化。”[13]在商代甲骨卜辞中,“示”、“主”是经常通用的[14]。姚孝遂、肖丁说:“卜辞‘示’指先王的庙主而言,‘宗’指藏主之所,即宗庙建筑。”[15] “宗”当是屋中立神主之形,卜辞中凡与祭祀有关的字多从示。徐中舒《甲骨文字典》释“宗”为“宗庙”。甚确。《说文》之“尊祖庙”是祭祀同一祖庙者为宗。在西周铭文中,“宗”用在“宗彝”、“宗尊”、“宗室”、“大宗”、“宗周”、“宗宝”中。卜辞和铭文都揭示了“宗”与宗庙、祭祀相关联,并没有显示有“尊”这样的词汇意义。《左传·昭公二十二年》:“无宁以为宗羞。”杜预注:“言华氏为宋宗庙之羞耻。”《国语·周语》:“今将大泯其宗祊,而灭杀其民人。”韦昭注:“庙门谓之祊。宗,犹宗庙也。”

 “工”,甲骨文写作“工”、“”,它在甲骨卜辞中有无“官”义向无确诂。甲骨卜辞中“帝工即帝官,指上帝之僚属言之,帝工又作帝臣。”又“工”“指官吏言之”[16]。陈梦家谓:“工,我工、多工都是官名。”[17]叶玉森认为卜辞“多任”或即《书·尧典》之“百工”,传曰“工,官也。”[18]但是,通观甲骨卜辞“工”的用例,其地位有较大的差异:一些“工”与常见“众”的地位接近,甚至还低一些,如:

 其丧工。二告(《甲骨文合集》97正)

 丧工,二告(《甲骨文合集》97正)

 执工于雍己。(《小屯南地甲骨集》2148)

 戊辰卜,今日雍己夕,其乎执工,大吉。(《小屯南地甲骨集》2148)

 贞,我其丧众人。(《甲骨文合集》50正)

 …古贞,并无灾,不丧众。(《甲骨文合集》52)

 贞,并其丧众人,三月。(《甲骨文合集》51)

 丁丑卜,王令以众臿伐召方,受佑。(《甲骨文合集》31973)

 一些可以得到王的祈福,可以参与祭祀,甚至成为祭祀对象,地位当然较高,如:

 甲寅…史贞,多工无尤。(《甲骨文合集》19433)

 …多工[无]尤(《甲骨文合集》19434)

 乙未,多工率遣。(《甲骨文合集》11484正)

 丁亥卜,宾贞,令尹工于舞…(《甲骨文合集》5623)

 尹工。(《甲骨文合集》5624)

 丁卯卜,贞,令追尹工。(《甲骨文合集》5625)

 “工”的地位有高有低,笼统地把“工”释为“官”于卜辞实际情况不符。卜辞中“执工”、“丧工”多见,其身份当然不是官,而是奴隶。另方面,“工”、“多工”、“百工”是殷王朝所需的众多精美手工业品的制造者,“夫工虽贱事,而治天下者于此考其成”[19]。殷王朝对他们有一定的依赖,因此殷王对他们也很重视,为他们的祸福而占卜[20]。这就不排除有些工成为低级的管理官员。另外,甲骨卜辞中所载的“百工”直属于殷王[21],王室为此派遣管理官员也当正常。卜辞就见到“左工”、“右工”,如:“…卜余…左工…戊午。”(《甲骨文合集》21772)“其令又(右)工于…”(《甲骨文合集》29686)

 同样,西周文献中“工”也不能简单地释为“官”。“甲骨卜辞中‘百工’的地位与周初相似”[22]有待进一步论证。一者,卜辞中“工”的地位有异。从西周铭文看,“百工”有直属于王的,如蔡簋有:“司王家外内,毋敢有不闻,司百工。”也有直属于公侯的,如厉王时代的师簋云:“(兼)司我西扁东扁仆、驭、百工、牧、臣、妾。”公臣簋:“虢仲令公臣:‘司朕百工。’”所属不同,地位有异。如令方彝中有:“眔卿士僚眔诸尹眔里君眔百工眔诸侯。”其中直属于王的“百工”可与“卿士僚”、“诸尹”、“里君”、“诸侯”并列,可以看作是属于‘内服’的最低层、最低级官吏,所以《酒诰》把他们列入禁酒范围,又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王朝对其有一定的依赖,所以《酒诰》云:“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而师簋中直属于公侯的“百工”则与“仆”、“驭”、“牧”、“臣”、“妾”并列,把他们看作手工业奴隶。传世文献中,“工”常泛指手工工匠。如《左传·隐公十一年》:“山有木,工则度之。”《论语·卫灵公》:“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论语·子张》:“百工居肆以成其事。”

 卜辞、《酒诰》“宗工”是直属于王家的,综合考查“众”、“众人”、“服”、“宗”、“工”的意义,我们认为“宗工”是王畿内参与宗庙、祭祀、典礼等活动的人,他们在其中奔走服事、知晓祭祀仪式和相关典礼技艺,他们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和社会地位。

 

 参考文献:

 [1] 姚孝遂. 甲骨刻辞狩猎考[J]. 古文字研究. 北京:中华书局,1982(6):55.

 [2] 考古所. 小屯南地甲骨[M]. 北京:中华书局,1980-1983:1006.

 [3] 张永山. 论商代的“众人” [J]//胡厚宣等编着《甲骨探史录》,北京:三联书店,1982:218—220.

 [4] 裘锡圭. 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J]. 文史,1983(17):14—19.

 [5] 李孝定. 甲骨文字集释[M]. 台北:史语所. 1980:782.

 [6] 吴其昌. 殷虚书契解诂. [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176—177.

 [7] 于省吾. 甲骨文字诂林. [M] 北京:中华书局,1996:408.

 [8] 王承柖. 试论殷代的‘奚’‘妾’‘’的社会身分[J]. 北京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1955(1)

 [9] 姚孝遂、肖丁. 小屯南地甲骨考释[M]. 北京:中华书局,1985:70.

 [10] 郭沫若. 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下册)[M]. 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56.

 [11] 于省吾. 甲骨文字诂林. [M] 北京:中华书局,1996:1063.

 [12] 方述鑫、林小安、常正光、彭裕商. 甲骨金文字典[M]. 成都:巴蜀书社,1993.

 [13] 何琳仪. 战国文字通论[M]. 北京:中华书局,1989:291.。

 [14] 张亚初. 古文字分类考释论稿[M].  古文字研究. 1989(17):254.

 [15] 姚孝遂、肖丁. 小屯南地甲骨考释[M]. 北京:中华书局,1985:25—26.

 [16] 于省吾. 甲骨文字释林[M]. 北京:中华书局,1979:71-73.

 [17] 陈梦家. 殷虚卜辞综述[M]. 北京:科学出版社,1988:519.

 [18] 叶玉森. 殷虚书契前编集释[M.第二卷:69 //于省吾. 甲骨文字诂林. 北京:中华书局,1996:2909.

 [19] 史浩. 尚书讲义[M]. 四库全书本,卷二。

 [20] 肖楠. 试论卜辞中的“工”和“百工” [J]. 考古,1981(3):266.

 [21] 考古所. 小屯南地甲骨[M]. 北京:中华书局,1980-1983:1022.

 [22] 于省吾. 甲骨文字诂林[M]. 北京:中华书局,1996:2913.

  (本文原载《考古与文物》,2011年05期)

 

作者介绍:

邓飞,1972年生,四川资中县人。文学博士,西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殷商时期甲骨文、殷周青铜器铭文研究。教育部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评审专家。香港中文大学、台湾“中研院”语言所访问学者。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2项、国家社科重大招标子项目2项、教育部项目1项、中国博士后特别资助1项、中国博士后面上资助1项、重庆市和西南大学项目12项。在人民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在《中国语言学报》(香港)、《中国语文》、《考古与文物》、《江汉考古》、《文献》等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0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