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晓 | 南吴、南唐出土买地木券辑考
发布时间: 2019-11-21 13:24:1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李明晓  南吴、南唐出土买地木券辑考.pdf

  要:买地券的材质与地域的关系是学者较少关注的问题。论文首先对散见的南吴、南唐出土的买地木券作简要校释,然后从历时层面分析同一材质的买地券,从地域分布分析不同材质的买地券,最后论述南吴、南唐买地券的地域特征。

关键词:南吴;南唐;买地券;木质

买地券作为一种虚拟的冥世土地契约,其材质有石质、砖质、铁质、铜质、木质、纸质等,其中石质、砖质最为常见。而木质买地券出土较少,但从其地域分布来看木制买地券有着较强的规律性。

南宋周密《癸辛杂识·别集》卷下“买地券”条曾指出:“今人造墓,必用买地券,以梓木为之,朱书云:‘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买到某地’云云。此村巫风俗如此,殊为可笑。”[1]从中可以推测当时使用木质买地券非常流行。但由于木质买地券容易腐朽能够保留下来的非常少。

前代学者往往注重买地券格式与内容的考察,而忽视对材质、形制等问题的解析。

因此,笔者将重点考察目前出土的10方南吴、南唐时期的木质买地券,这些买地券散见于不同的发掘报告,使用不方便,因此本文首先集中对买地券进行简要校释,然后结合其材质分析其历时发展与地域特征。

  

一、买地券释文辑校

1、吴武义元年(919)随氏娘子买地券

20002-3月,湖北省武汉武昌区蛇山南麓湖北剧场1号墓出土一方木质买地券,墨书20[2]

维唐武义元年,岁次己卯十一月乙丑朔四日戊辰鄂州江夏县右茶/□□□□都殁故亡人随氏娘子,厝神永远,当归蒿里。告丘承(丞)墓/伯、蒿里父老、土下二千石、安都丞相、武夷王。今有殁故亡人随氏娘/子,宜于鄂州江夏县古茶园巷东龙尾山岗南脚安厝。谨/用银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九百九十九文九分九厘,并随五彩/绢、醮礼□,买此地东西北三顷之地。其地:/东至甲乙青龙,南至丙丁朱雀,西至庚辛白虎,北至壬癸玄武,/上至皇天,下至黄泉。东合麒麟,西合彰光,南合凤凰,北合玉堂。/东无人□,西无人护,南无人占,北无人认。青龙居左,白虎居/右,朱雀仵翼顿□,玄武遑在墓后。左有连岗远树,后/有顿来之山,安立冢墓,得千年。永是殁故亡人随氏娘子/长居之处,无人剥夺。周葬之时,买地券分明。见人张坚固;/保人李定度,更无人误。安厝已后,永保吉昌。掘土三寸,不/犯土公。掘土三尺,不犯土伯。掘土三丈,不犯土长。上无朱雀之巢,/下无石涝之泉。永是殁亡人随氏娘子□□□之宅,□□武义/元年资装粮物,邪精旡炁,不剥□□,不可夺□,□□□/□□伯使者理罪。急急如女青诏书律令。/若有神来寻问者:/谁谓作?天上鹤。谁谓书?水中鱼。谁谓读?山中鹿。/□□□□□,鹿上高山,鱼入深泉。急急如再书律令。/

此券中“仵翼顿□”“不剥□□”释读可疑,因未见图版,暂仍原释。

2、吴乾贞二年(928)王府君买地券

19968月,湖北省武昌阅马场武昌路轴辎重营街4-6号五代墓(96WYM1M2)各出木质买地券一方,均为墨书。其中王府君买地券(M11),额题“买地券”[3]。而另一方王府君之妻买地券,模糊不清。

唯大吴乾贞二年岁次戊子七月甲辰朔卅/日甲子,鄂州江夏县立直队十将王府君命禄/早终,今还蒿里,宜右头陀山南厕(侧)山岗/安厝。谨用银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九/百九十九文九分九厘,并关礼等,买此地东西南北三顷之地。其地/东至甲乙青龙,南至丙丁朱雀,西至庚/辛白虎,北至壬癸玄武,上至黄天,下至黄/泉。东合麒麟,西合彰光,南合凤凰,北合/玉堂。右有连岗远树,后有顿莱(来)之/山,安立冢墓,得千年。永是亡人王府/君长居之处,无人剥夺。周葬之时,买/地券分明。见人张坚固,保人李定度,/更无错误。掘土三寸,不犯土公。掘土三尺,/不犯土伯。掘土三丈,不犯土长。急急如/女青诏书律令。/若有神来寻问者,/谁谓书?水中鱼。谁谓读?山头鹿。/但云鹿上高山、鹿上高山。/更急急如再书律令。/

券文中的“立直”,原报告、冻国栋先生均释作“立直”[4]。而鲁西奇先生指出:“兹细辨此二字,或当为‘长直’之误。‘长直’,意即‘常值’,可能是常设的民兵武装。”此说相对顺畅,然文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右有”之“右”,原报告释作“右”。冻国栋先生指出:此“右”应为“前”,与后句之“后”相对应。鲁西奇先生则释作“或前”。而从武义元年随氏娘子买地券有“左有连岗远□,后有顿来之山”,可证“右”字无误。“葬”字,原报告释作“(茔)”。冻国栋先生、鲁西奇先生均释作“茔”。[5]此字字形并结合武义元年随氏娘子买地券来看,应是“葬”字。

3、吴大和三年(931)李赞买地券

20044月,安徽省合肥政务新区工地五代墓中出土一方木板质买地券。正面墨书20行,背面墨书“合同”36字,仿骑缝图章状。[6]

维大和三年岁次辛卯七月丙戌朔廿四日己酉,南瞻(赡)部州/大吴国庐州都督府合肥县永宁乡□直都管殁故渭州/陇西郡李武善君赞,寿年八十一,辛未生,不幸于七月十六日,/为佛采花,隔天露雾,游荒于□□,不还。因命兹终券。生居城邑,/死安宅兆。生时未有葬地,死后买于府城西□□□一□□/之内,安厝宅兆。/殁故陇西郡府君昔时在日,就东王公、西王母买得此地,已年/□□□□□□□□永作坟莹。谨用钱□□□□,/财地交付讫,约立此□券。□□□有日月之□使□□地,/久久之后,使无人夺□。土下二千石、□□□□□□□□□□□/□□□□相扰夺,□□□□□□□□□□张坚故、/李定度、苍林君等处,不□□人□吊。证见人东方朔。/天知地见,三光七曜、廿八宿,保佑福主。东合麟麟,南合凤凰,/西合章光,北合玉堂,上合吉晨,下合福□。合四时,顺五行,东/不犯魁,西不犯罡,南不侵阴,北不侵阳。前得功曹,后送/径路,通到明堂,□□大会。不相□利,日吉安殡。阳□/无病,阴□无□,出入行藏,常乐吉庆。合千秋而永/吉,保万岁而平安。□□□谁人书?保永□□。谁人/读?山中虎。虎入山无还,鱼入水而无回。□券□。急急/如五方五帝使者女青诏书律令。

此券原报告释文讹误较多,蔡子鹤先生已有校正,多可信从[7]。唯“保永□□”释作“水中鱼”,尽管文意通,但图版依稀可见“保”字,故暂从原释。这可能是书手抄写有误造成的。另外,此券文中出现“为佛采花”,可见佛教对民间丧葬的深入影响。

4、吴大和六年(934)汲府君买地券

20054月,安徽省合肥政务新区工地五代墓中出土一方木板质买地券,墨书,出土时已断为2块。正面墨书15行,背面正中墨书“合同”二字。

维南瞻(赡)部州大吴国庐州合肥县永宁乡右厢武德/坊殁故亡人汲府军(君),不幸于大和六年岁次甲午九/月戊戌朔十六癸日身以亡殁。券。生时未有葬地,殁后/宜于县城西南去城十五里琮姓坊村之原安厝宅/地,□□用金银钱万万九阡(千)九佰九十九贯文,兼用五彩/绵□□丝纫缯、鸡谷豆鱼及鸡子,就土府将军买/得□□之堽(冈),以作墓园一所。东至甲乙青龙,西至庚辛/白虎,南至丙丁朱雀,北至壬癸玄武。内方勾陈,分/掌四域。丘□□□□□,道路将军,齐整阡陌,千秋/万岁,□□宅□,□有人辄忓。今以将军姓(牲)牢酒/饭,百味香新,共为信契,财地交主。修(修)营(茔)安厝亡/□□□。知见人:岁月主者。保人:今日直苻。故气/邪精,先有居者,永避万里。若为(违)此契,地府主/吏,自当其祸。□□□□,存亡安吉。急急如五帝/使者女青诏书律令敕。/

此券中,“券”,汪炜、赵生泉、史瑞英先生未释,鲁西奇先生以缺字符号标示。“彩”,汪炜、赵生泉、史瑞英先生、鲁西奇先生释作“彩”,有误。“亡”,汪炜、赵生泉、史瑞英先生释作“亡”。蔡子鹤先生、鲁西奇先生释作“之”。从图版看此处是“亡”。“知见人:岁月主者”,汪炜、赵生泉、史瑞英先生释作“□□,今用月主者”。鲁西奇先生释作“□。□□:岁月主者”。蔡子鹤先生释作“见人岁月主者”。“存亡安吉”,汪炜、赵生泉、史瑞英先生释作“仍云安吉”,鲁西奇先生释作“□云安吉”,均有误。

5、吴天祚三年(937)赵氏娘子买地券

19917月,安徽省合肥市绩溪路省外贸宿舍工地五代墓出土一方木板质买地券。正面墨书14行。背面墨书3处“合同”字样,仿骑缝图章状。

维天祚三年岁次丁酉正月甲寅朔廿五日戊寅,/天水郡赵氏娘子行年十九,/谓(为)佛彩(采)花,去而不返,来时迷乱,不知家人,身/受菩萨戒。今用铜钱万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就阎罗王□神□/买此龙地一所。东至青龙,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上至苍天,下至黄泉,四至之内并是买/讫。谨诣土官土府、土下二千石,土下若先有居/者,并是亡人怜(邻)里。若是小而(儿),即为亡人所使。/证见人张坚固,/证见人李定度。谁谓书?鸟。谁谓读?鱼将鹳。书亦了,龙升天。/读亦了,鱼入泉。东传落,西非(飞)燕。生死路殊。/□所见一依青乌女书之。/契券合同。/(背面)

此券中“青乌”,汪炜、赵生泉、史瑞英先生、鲁西奇先生释作“青鸟”,有误。

6、南唐升元二年(938)陈尊买地木券

1956年,江苏省扬州市西郊南唐墓出土木质买地券,高一尺九分,宽一尺三寸二分,墨书,正面12行,背面1[8]

维唐升元二年大(太)岁戊戌□月戊申朔五日壬子,殁/故亡人颍(颖)川陈氏尊,六十九天禄,□□卅□/人,开勘阴阳,葬疏选拣□方,用金银钱五佰贯,/宜于江都县同□□□□界一所,具四至如后:/□东至甲乙青龙□□,□西至庚辛白虎,/□南至丙丁朱雀□□,□北至壬癸玄武。上/至青天,下至九泉。内方勾陈,分掌四域。/咸得其所。四至□□,□□亡人,不□外姓□/□,□亡人□□□□持□此券□验。□人:/岁月主;见人:□□□□侯□。急急如律令。/夫□□□,□光□□。券曰:/□□故。/(正面)请券为验。/(背面)

其中“侯”字可疑,因图版模糊,暂仍原释。

7、南唐保大四年(946)范阳郡汤氏县君买地木券

195611月,安徽省合肥市西郊安徽农学院种植区南唐砖室墓出土一方墨书木板买地券,正面14行,背面中间偏上大书“合同”二字[9]

维保大四年岁次丙午,四月辛酉朔十二日壬申,/故范阳郡汤氏县君,遗寿行年五□□□,/不幸于三月三日身已亡殁,为……/路,至今不回。想是命终,生时□□□□□/用图书,宜于府城西方,去城约三里,谨用/上件钱绢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文,并惟/谷、豆、麦、乱丝、断缯、断鸡子、五色信弊(币)等,买龙/子堽墓地壹所,东至甲乙青龙,西至庚辛/白虎,南至丙丁朱雀,北至壬癸玄武,上至/苍天,下至黄泉。四至之内,内方勾陈,分/掌四域,丘承(丞)墓伯,封步界畔,道路将军,/整齐阡陌。千秋万岁,使无后难。保人:岁/月主;见人:今日直符神。故邪气,各头回/避。急急如律令。/

此券中的“图书”当指《河图》《洛书》。“断鸡子”指不能孵小鸡的坏鸡蛋[10]

8、南唐保大十年(952)陈氏十一娘买地券

19917月,安徽省合肥绩溪路省外贸宿舍工地南唐墓出土木板质买地券。正面墨书12行。背面墨书3行,右书“敕故颖(颍)州郡陈氏权券一所”,中书“合同”,左书“谨列券文”。[11]

维保大十年岁次壬子正月戊午朔,/永宁乡右厢南善政坊殁故亡人陈氏/十一娘,时于廿三日四更丑时天年寿尽。宜/于府城西南去城伍里苏沛村之内,/用金银钱、伍色钱共计壹阡(仟)伍佰贯文,/龙马伍疋,就□□地灵之山川百灵,买得此/大吉大利、丙向茔地壹所,东西南北各/参步,已上四至界内,并属陈氏娘子所/管,永为万年坟宅。四面凶神不得讶相/执占。当今亡人安乐,生人吉利富贵,千/秋万岁,无祸无坏。知见人:岁月主。保人:今/日直符。急急如使者□□女青诏书律令敕。/

此处“龙马”指骏马。

 9、南唐保大十一年(953)姜氏妹婆买地券

 19577月,合肥城东南乡肥河农业社建设窑厂出土木质买地券一方,正面墨书14行,背面书“合同”二字[12]

维南赡部州大唐国庐州合肥县右厢永宁乡/纳善坊,没故亡人天水郡姜氏妹婆,行年七十,不/幸于保大十一年岁次癸丑六月己酉朔廿四日壬/申券(倦)。生之时,未有墓地,没后宜于去府城东/南方十五里之原安厝。谨用五色金银钱万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文等,就土府将军买得龙子/罡(岗)作墓园壹所。东止甲乙青龙,西止庚辛白虎,/南止朱雀,北止玄武。内方勾陈,……。/右件四至,并属亡人姜氏妹婆,永为宅兆。丘承(丞)墓/伯,封步界畔;道路将军,齐整阡陌。千秋万岁,/永无穸(殃)咎。保人张坚固,见人李定度。书者今/日直符。先有居者,永避万里。主人内外存亡,/永保吉昌。急急如五帝使者书律令。/谨券。/

其中“壬申券(倦)。生之时”,葛介屏先生释作“壬申券(倦)生之时”。池田温先生释作“壬申,券(倦)生之时”。胡平生、李天虹先生释作“壬申,券(眷)生之时”[13]。鲁西奇先生释作“壬申券。生之时”。此从前释,“倦”婉指去世。

10、南唐保大二年(954)孙氏买地券

201312月,扬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润扬北路与台扬路交叉口2013YHSM墓葬出土木质买地券一方,上端两角被切去,呈六边形,墨书12[14]

维保大十二年太岁甲寅六月癸卯/□□□故乐安郡孙府君,年/□□□命终寿。谨用五色金银钱千/□□贯文,买得江都县兴宁乡墓地。/具四止如后:/东止甲乙青龙,西止庚辛白虎,/南止丙丁朱雀,北止壬癸玄武。/上止苍天,下止黄泉,中安亡人之/□,□□鬼神土□不得止障。如有止/□,□□迎道路阡陌知当。伏愿安/□□□□□□子孙偈(得)大富贵吉昌。/□□□见人:今日直符使。/如青乌律令敕。/

其中“道路阡陌”应指地下诸神。

另,安徽合肥市1979年出土南唐保大三年(945)木板质买地券,背面中下方有“合议”二字,两端各有骑缝“合同”二字,正面可辨者有“维保大三年岁乙巳十月甲子朔二十二日乙酉”等[15]

 

二、从材质看南吴、南唐买地券的特点

 目前发现最早的买地木券是甘肃省出土的三方十六国时期买地券。1998年,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骆驼城遗址东南墓葬出土前凉建兴二十四年(336)周振、孙阿惠买地木牍[16]。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骆驼城遗址周围古墓出土前凉建兴二十四年(336)三月廿八日佚名买地木牍,出土时间不详。[17]2001年,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骆驼城遗址前秦墓葬出土前秦建元十八年(382)高俟买地木牍。[18]以上三方买地券均带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如详细记录随葬物品,“金银钱财,五谷粮食,荔子黄远,牛羊车马,猪狗鸡雏,楼舍帷帐,桮(杯)杅盘案,彩帛脂粉”。应该说,这种格式的买地券与战国遣策有相似之处,而遣策多是竹木质。值得注意的是,甘肃出土宋元时期西夏乾佑十六年(1185)曹铁驴买地券、西夏乾佑二十三年(1192)窦依凡买地券、元至元二十六年(1289)蒲法先买地券,均为木质,可以说是西北十六国买地券的遗风,当然也与当地气候干燥,利于保存有着密切的关系。

吴天颖先生曾指出买地券的原始形态,似可追溯到西汉初期墓中所出的“簿土”[19]。鲁西奇先生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买地券与镇墓文之源头,至少可上溯至西汉前期墓葬所出之告地策;告地策、镇墓文、买地券三者之间的功用与性质基本相似,演变之迹也比较清晰;至于三者与战国楚地墓葬出所出遣策(物疏)有无继承关系,则尚不能确定。”[20]

1973年,江西省南昌北郊出土唐大顺元年(890)熊氏十七娘买地木券[21]2014年,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出土唐天佑十五年(918)谢府君买地木券[22]。而南吴6种买地券均是木质,南唐8种买地券中除了保大十年(952)范韬买地砖券、保大十二年(954)周氏一娘买地石券外,其它6种亦是木质。从中可见南唐买地券延续了南吴买地券的特色,应是地域性的体现。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后蜀13种买地券均是石质,这可能与蜀地多山,利于开采,而且石质买地券埋入地下可以长久保存有关。石英先生认为是与唐元和三年(808)国家礼制规定使用木质买地券有关。但实际上五代十国时期,使用石质或砖质的买地券要远远多于木质,因此这一规定对当时买地券材质的选用甚微。

池田温先生就注意到木质买地券在江南地区比较集中,但不能确定此种现象是地域性还是偶然性[23]。鲁西奇先生亦指出长江中下游类型的买地券最显著的特点是其所使用的材料,均为木质,即墨书写于木板之上(木板之形状、大小亦相差不大;券文多为自左至右书写)。可以说,江南地区唐五代时期买地券中多木质,这种现象应该不是偶然性。

李桥先生认为木质“在制作成本上低于石质,在古代以木质为地券者,笔者推测不在少数。但可能因木质易朽,又埋于地下,故在出土数量上,仍无法与石质买地券相提并论。……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官修的《地理新书》明确要求用铁为地券,但是宋代出土买地券中,用铁为地券的确实寥寥无几。……因地制宜是古人选择地券材质的重要因素。江西地区多山,石料资源丰富,居民采用石质买地券取材方便,成本低廉,由此可见在江西地区少见铁券也就属正常。”[24]此说点出了选择买地券材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因地制宜。南吴、南唐多使用木质买地券,制作成本可能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南方树木易寻,且木质制作便利。不利因素是当地多雨,不利于保存。但就江西地区而言,石质、木质买地券均多见,且石质远远多于木质买地券,故因地制宜并不是决定性因素。而且从出土的早期东汉买地券均是铅或砖质看,当时大量使用铅质买地券除了铅熔点低、易于镌刻外,更与当时盛行的“黄白之术”及对铅的崇拜密切相关。

目前考古发现尚未发现十六国至唐中期五百年间使用的木质买地券,而且使用地域也从西北转到江南。出现这种现象,原因不仅仅是木质不容易保存这么简单,因为此二地都曾出土过汉简。汪炜、赵生泉、史瑞英先生曾推测安徽合肥出土的买地券“至于形式,则不排除木质,且有在下葬时被焚烧的可能。若此说无误,这种由木到砖的变化,其实是丧葬习俗变迁的某种体现。”但木质买地券被焚烧说不能解释合肥同时还有其它材质买地券使用的现象。因此,战国以来利用木质作为重要书写材料的传统对此地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而江苏、上海目前出土多方宋、明时期木质买地券,可以说是对吴地买地券传统风格的一种延续。

  

注释:

[1]周密:《癸辛杂识》,吴企明点校,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77页。

[2]黄凤春:《湖北剧场扩建工程中的墓葬和遗迹清理简报》,《江汉考古》2000年第4期,第114页。

[3]武汉市博物馆:《阅马场五代吴国墓》,《江汉考古》1998年第3期,第6772页。

[4]冻国栋:《跋武昌阅马场五代吴墓所出之“买地券”》,《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二十一辑,第256页。

[5]上引鲁西奇先生观点均出自鲁西奇:《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6-218页。

[6]汪炜、赵生泉、史瑞英:《安徽合肥出土的买地券述略》,《文物春秋》2005年第3期,第6166页。

[7]蔡子鹤:《汉至唐宋买地券语言研究》,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1819页。

[8]朱江:《四件没有发表过的地券》,《文物》1964年第12期,第6164页。

[9]石谷风、马人权:《合肥西郊南唐墓清理简报》,《文物参考资料》1958年第3期,第6569页。

[10]石英:《“断鸡子”小考》,《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二十五辑,第220225页。

[11]汪炜、赵生泉、史瑞英:《安徽合肥出土的买地券述略》,《文物春秋》2005年第3期,第6166页。

[12]葛介屏:《安徽合肥发现南唐墓》,《考古通讯》1958年第7期,第5657页。

[13]胡平生、李天虹:《长江流域出土简牍与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14]南京大学历史学院考古文物系、扬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扬州四季金辉南唐墓和宋墓考古发掘简报》,《江汉考古》2017年第1期,第3641页。

[15]程如峰:《合肥发现南唐墓》,《安徽文博》1980年第1期,第14页。

[16]曹国新:《骆驼城出土珍贵文物》,《丝绸之路》1999年第3期,第5455页。

[17]町田隆吉:《甘肃省高台县出土魏晋十六国汉语文书编年》,中共高台县委、高台县人民政府、甘肃敦煌学学会、敦煌研究院文献所、河西学院编《高台魏晋墓与河西历史文化研究》,甘肃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155167页。

[18]赵雪野、赵万钧:《甘肃高台魏晋墓券及所涉及的神祇和卜宅图》,《考古与文物》2008年第1期,第8590页。

[19]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考古学报》1982年第1期,第29页。

[20]鲁西奇:《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第65页。

[21]江西省博物馆:《江西南昌唐墓》,《考古》1977年第6期,第401-402页。

[22]扬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扬州五代谢俯军墓发掘简报》,《东方博物》2016年第2期,第20-26页。

[23]池田温:《中国历代墓券略考》,《东洋文化研究纪要》第八十六册《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创立四十周年纪念论集I》,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81年版,第203页。

[24]李桥:《海花馆藏江西新出土宋元买地券整理与研究》,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版,第1-2页。

 

参考文献:

1 韩森:《宋代的买地券》,邓广铭、漆侠主编《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3149页。

2 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 石英:《隋唐五代买地券的若干问题研究》,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版。

4 鲁西奇:《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5 袁维玉:《安徽合肥出土买地券中的佛教因素》,《文物春秋》2014年第1期,第5760页。

(本文发表于《中国简帛学刊》第二辑,齐鲁书社,20189月)

 

作者介绍:

李明晓,山东沂南人,西南大学汉语言文献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简帛语言文字研究及出土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主持国家社科西部项目(12XZS006)“出土先秦两汉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出版学术专著《战国楚简虚词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 《两汉魏晋南北朝石刻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人民出版社,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