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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晓|十二方新見買地券校釋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17:40   作者:本站编辑   编辑:本站编辑   审核: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摘 要:買地券是中國古代主要以地契形式放置於墓葬中的一種迷信隨葬品,對中國宗教史、民俗學研究有著重要參考價值。本文對2018年公佈的12方五代至清買地券材料進行釋文校釋,主要是參照拓片及同一時期買地券習用行文格式對釋文中誤釋、缺釋、脫文、句讀等方面進行校補,並註釋部分重要宗教文書用語。

關鍵詞:買地券;2018年;新公佈;校釋

買地券是中國古代主要以地契形式放置於墓葬中的一種迷信隨葬品,又稱“地券”“地莂”“墓莂”“墓券”“墓契”“冥契”“幽契”“幽券”“陽券”等,對中國宗教史、民俗學研究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隨著買地券材料的不斷公佈,研究領域不斷擴展,研究內容日趨深入。2018年,考古發掘報告、碑刻著錄陸續公佈了不少買地券材料,進一步夯實了買地券的研究基礎。當然,有些論著所公佈的買地券釋文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訛誤,主要是釋文誤釋、缺釋,或者句讀有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2018年公佈的12方買地券進行釋文校釋。

這12方買地券書寫時代從五代至清,其中後蜀、金、清各1方,宋代5方,元、明各2方。為行文方便,本文按地券埋入時間先後順序分別校釋,校釋格式是首先列出所擬買地券名稱,進行簡要解題,說明資料出處,然後節引需要校補的原材料,再以按語的形式分條加以校釋,最末列出校釋之後的整方買地券釋文。

一、後蜀廣政十八年(955)樂遙之買地券

【解題】

20世紀60年代,四川成都市大邑縣安仁鎮出土,四川博物院藏,石質。

【資料出處】

胡蔚:《四川博物院古代銘文石刻概述》,《文物春秋》2018年增刊頁5-13。

【校釋】

[1]原釋文:“謹用五綵五果、酒脯命米、信錢對天地眾神,買得此田一團,封一十目。

按:句讀有誤,“酒脯”與“命米”應該斷開。“酒脯”指酒和幹肉。“命米”指天師道民來到所屬的天師治(教區)中,向道士繳納作為在天庭命籍登記續命的米。

另,“此田一團,封一十目”,這種土地稱量表達方式少見。如四川省成都市大邑縣出土後蜀廣政十八年(955)譙氏買地石券,上有“謹用五綵五菓、酒脯、金銀、信錢,對天地眾神買得此田一團,封一十目。”[1]此券與樂遙之買地券均是廣政十八年(955)埋入,且樂遙之與譙氏均居住在“邛州安仁縣廣德鄉和眾里”,故可推定二人是夫妻關係。其中,“團”在契約文書中常用來計量菜園、果園、山場、房屋地基。如貴州清水江文書《光绪十三年(1887)王寿泰立抽园地字》有:“今因抽到孟寨王金石先年祖公之园地乙(一)團,每年當抽乙(一)百八十文整。”[2]“封一十目”具體含義不太清楚,筆者推測“封”可能是“分”之訛字。在閩南語中,“目”可指段,如“一目甘蔗”[3]。此處“目”也可能用作量詞,指一段。“買得此田一團,封一十目”大致是說買得一塊田地,劃分成十小段。

[2]原釋文:“若輒忓犯,呵禁之者,將軍亭長,收付河伯。”

按:句讀有誤,“忓犯”“呵禁”應連讀,在買地券中多用“若輒干犯呵禁者”表達。“忓犯”是干預、冒犯之意,而“呵禁”是呵斥、制止之意[4]。南朝宋元嘉十年(433)徐副買地券有“板到之日,丘墓之神,地下禁忌,不得禁呵誌訝”,“禁呵誌訝”即是呵斥為難、干擾的意思。“之者”則是代指以上冒犯地下亡者的鬼神。北宋天聖三年(1025)陳僧義女買地券有“其地兇神惡鬼之者,不得橫相侵奪”,可為佐證[5]。此句應校補作:“若輒忓犯呵禁之者,將軍亭長,收付河伯。”

【釋文】

維廣政十八年歲次乙卯十月乙丑朔廿一日乙酉,邛/州安仁縣廣德鄉和眾里歿故南陽郡故錄公尚書/樂遙之券。生居鄉邑,死居宅兆,以遘疾歿/故。今日蓍筮叶從,相地襲吉,宜於和眾里之原/安厝宅兆。謹用五綵五菓、酒脯、命米、信錢對天/地眾神,買得此田一團,封一十目。東至青龍,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內方抅陳,分掌四域。/丘承(丞)墓伯,封步界畔;道路將軍,整齊阡陌。千秋/万歲,永無殃咎。若輒忓犯呵禁之者,將軍亭/長,收付河伯。今日牲罕(牢)酒,對天地眾神,共為信契。/財地交付,工匠修塋安厝已後,永保休吉。知見人:歲月。保/人:直符。故氣邪精,不得忓吝。先有居者,永避万里。若/違此約,地苻(府)主者自當其禍。主人內外存亡,常亨(享)福吉。急急如律令。/

二、北宋至道二年(966)尉暉買地券

【解題】

2003年8月,甘肅省慶陽市寧縣九龍川九陵村出土。2004年8月,慶城縣博物館收藏。石質,長35.5、寬31、厚3.5釐米,從右到左陰刻11行,計122字。

【資料出處】

張志升:《慶城縣博物館館藏北宋至道二年尉暉買地券考釋》,《文物鑒定與鑒賞》2018年第10期。

【校釋】

[1]原釋文:“賣(買)得 地一所,□□長壹拾壹步,闊玖步,衙前三步半。”

按:原釋文“得”後空一字,從買地券照片看應是“

图片(闕)”,“

图片(闕)地”即指空閑地。而本方買地券後面又出現兩次“

图片”,原作者均已釋出,如此看來此處漏掉“

图片”字應是印刷錯誤。

而“長”前二字未釋,此二字原作“

图片

图片”,疑是“今料”,可能是“如今測量”之意。

[2]原釋文:“右件

图片地計錢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貫大”。

按:釋“大”顯誤,應是“文”。“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貫文”或“萬萬九千九百九十九貫文”是買地券習語,不是土地實際價格,體現出買地券的虛擬性。

[3]原釋文:“書券人石公(功)曹賣(買)”。

按:釋“賣(買)”有誤,本方買地券出現三次“賣”,均書作“

图片”,而此處作“曺”,係“曹”之異體。石公(功)曹是買地券中常與“金主簿”對舉的神祇。

【釋文】

寧州安定縣九陵鄉辛村/人戶尉暉邊賣(買)得

图片(闕)地一所,□□/長壹拾壹步,闊玖步,衙前三步/半。謹六至如後:/東至青龍,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上至倉(蒼)天,下至黃泉。/右件

图片(闕)地計錢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貫文,出賣(買)已(以)後,一任亡人永恆為/主。書券人:石公(功)曹。見人:辛(李)道度。/大宋至道二年二月十三日,/賣(買)

图片(闕)地人尉暉。/

三、北宋至和三年(1056)李十四娘買地券

【解題】

浙江會稽金石博物館藏,石質,方形,邊長44釐米。

【資料出處】

紹興市檔案局(館)、會稽金石博物館編:《宋代墓誌》,西泠印社出版社,2018年,頁328-329。

【校釋】

[1]原釋文:“不得与鬼神橫相傾奪”。

按:“傾奪”有誤,應是“侵奪”,指侵佔、搶奪。

[2]原釋文:“誰讀(書)?天上鶴。”

按:將“讀”改釋作“書”,有誤。“誰讀”,即“誰為讀”之省。

[3]原釋文:“丘承(丞)墓伯出,界畔道路斬斬齊,千百為驗。”

按:由於原書寫地券者文化水平不高,導致買地券內容多有別字。而此墓誌著錄釋文斷句亦有誤。依其他買地券行文格式,此處“出”應是“封步”,“斬斬齊,千百”應是“道路將軍,齊整千(阡)百(陌)”,“為驗”應是衍文。本段券文可校釋作“丘承(丞)墓伯,封步界畔;道路將軍,整齊千(阡)百(陌)”。

【釋文】

維大唐(宋)至和三年三月一日癸丑朔,大宋國江南西道建昌軍南城/縣南城鄉常泰里新風保,即有歿故亡人李十四娘,行年六/十歲,於三月十七日忽染

图片(患),頻經扁鵲良藥所醫,不得/蒙,俄爾之間,是至歸空。亡人李十四娘在生之日,往宅正乾/方、臥龍崗丑艮山下陰地一宅,丙午向,用青銅錢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九分,於開皇地主邊,買得陰地一穴充墳墓。上/至青天,下至黃泉,東止甲乙,南止丙丁,西止庚辛,北止壬癸,中止戊己,/週迴二十五傾(頃)。丘承(丞)墓伯,出(封步)界畔;道路斬斬(將軍),齊千百(齊整阡陌),為驗。/安葬已後,永保吉昌,一切山精伏屍古氣,不得呵問。證/人日月精,保人張堅固,見人李定度。不得与鬼神橫相/侵奪,男奪為奴,女奪為婢。四時節休改悔,召嚮之時/不得迴。誰為書?水中魚。誰讀?天上鸖。鸖何在?飛上天。魚/何在?入深泉。文書朽爛不須爭。急急如太上老君律令。/

四、北宋熙寧二年(1069)杜義買地券

【解題】

甘肅省天水市張家川恭門鎮麻崖村出土,磚刻,正方形,邊長30釐米,十行,計140多字,順逆相間。現藏於張家川縣博物館。

【資料出處】

張家川回族自治縣文物局、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博物館:《張家川金石錄》,文物出版社,2018年,頁40-41。

【校釋】

[1]原釋文:“維熙寧貳年歲已酉律月”。

按:“已酉”應是“己酉”,“律月”應是“肆月”。

[2]原釋文:“今用錢玖万玖千貫,交戴氏黃泉”。

按:“交戴氏”有誤,應是“文,就此”。故釋文應為“今用錢玖万玖千貫文,就此黃泉”。

【釋文】

維上用石,下用木,皆真顛倒書,令兩頭/炅。惟大宋國秦州界清水縣弓門寨,維/熙寧貳年歲己酉肆月壹日丁酉朔貳/拾伍日辛酉,葬埋沒古(故)亡人杜義,今用錢/玖万玖千貫文,就此黃泉買得墓田周/留(流)壹所。東至青龍,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上至倉天,下至黃泉。其地及/錢當日交相分付訖,並無懸欠。保人:東/王公、西王母。知見人:張堅古(固)、李定度。書/契人:金主補(簿)。奉勅(符箓)急急如律令。/

五、北宋政和元年(1111)郭德美買地券

【解題】

甘肅省天水市張家川縣出土,順逆相間。具體出土情況不詳。

【資料出處】

張家川回族自治縣文物局、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博物館:《張家川金石錄》,文物出版社,2018年,頁46。

【校釋】

[1]原釋文:“子人戶”。

按:釋“子”有誤,應是“千”。

[2]原釋文:“今用錢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貫文定”。

按:釋“定”有誤,應是“足”。甘肅省平涼市莊浪縣出土北宋熙寧二年(1069)毛氏買地券[6],上有“用錢玖万玖千玖伯(佰)貫文足”,可證。此處“足”應是“足陌”省稱,指在用錢時每百文確實為百枚之數,無短缺。

[3]原釋文:“以後若得侵奪”。

按:“以”應是“已”。釋“若”有誤,此處雖有石花,但可辨識,應是“不”。

【释文】

維南贍部州大宋國修羅管界□□□/千人戶亡人郭德美乞□□/□終,今用錢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貫文/足買墓地一段。東至甲乙青龍,西至庚辛白/虎,南至丙丁朱雀,北至壬癸玄武。上至蒼/天,下至黃泉。分与山神土地眾明□。□/保人:張堅固、李定度。見人:東王父、西王/母。書契人:金主薄(簿)。已後不得侵奪,□□/避之千里。政和元年二月二十一日,郭德美。/

六、南宋紹興六年(1136)王氏十二娘買地券

【解題】

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成都文物考古研究院與四川大學考古系對位於成都市青羊區清江東路的張家墩古墓群開展正式勘探和發掘工作,在5座南宋時期磚室墓出土7方買地券。而M1出土石買地券2方,其中M1南:6買地券,長32.4、寬31.9、厚3釐米。

【資料出處】

四川大學考古系、成都文物考古研究院:《成都市清江東路張家墩隋唐至南宋磚室墓》,《考古》2018年第12期。

【校釋】

[1]原釋文:“維紹興六年歲次丙辰十二月□十朔初九日壬寅”。

按:“□十”顯誤,覈對拓片,原作“

图片

图片”,應是“甲午”。查《二十史朔閏表》,“紹興六年十二月”正是甲午朔[7]

[2]原釋文:“……氣邪精不得忏犯”。

按:釋“忏犯”有誤,應是“忓犯”,即干犯。釋“忓”作“忏”是買地券釋文常見誤釋之一。

【釋文】

維紹興六年歲次丙辰十二月甲午朔初/九日壬寅故王氏十二娘地券,生居城邑,死/安宅兆,卜筮叶從,相地咸吉,宜於此成都/縣善政鄉福地之原安厝。其界東至/青龍,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中/方勾陳,分掌四域。丘承(丞)墓伯,道路將/軍,封步界畔,整齊阡陌。千秋万載,永/……。知見人:歲月主者。保人:今日/……炁邪精,不得忓犯,一如律令。/

七、金大定廿二年(1182)郝□□買地券

【解題】

2015年8月,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在山西汾西縣永安鎮郝家溝村北金墓採集到一件磚質買地券(M1采:1),正方形,邊長33、厚5.5釐米,從左向右朱書9行。

【資料出處】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汾西縣文物旅遊局:《山西汾西郝家溝金代紀年壁畫墓發掘簡報》,《文物》2018年第2期。

【校釋】

[1]原釋文:“佳作□□□千□□□九十文”。

按:原釋“佳”,字形作“

图片”,疑是“兆”。而“作”之後字依稀可辨有“錢万九千九百九貫”。

[2]原釋文:“其身交付足”。

按:原釋“身”,字形作“

图片”,當是“錢”在買地券中的常見俗寫形式。

【釋文】

維南贍部洲大金國□□平陽府/汾西縣趙村保郝家莊郝□□,/買到地捌分,兆作錢九万九千貫九百/九十文,其錢交付足。東至青龍,南至/朱雀,西至白虎,北至玄武。上至蒼天,/下至黃泉。其地四至分明。故立文字/為據。/大定廿二年後十一月十二□□□書□□□/□□□。/

八、元皇慶元年(1312)馬聚為父母買地券

【解題】

1983年12月,新鄉市文物工作隊在河南新鄉縣古固寨鄉古固寨村南,出土一方買地券,青磚質,長方形,長24、寬21、厚3釐米。券文用朱砂書寫,楷書。正面文字14行,滿行25字。

【資料出處】

馮述一:《新鄉縣出土元代買地券考》,《文物鑒定與鑒賞》2018年第7期。

【校釋】

[1]原釋文:“馬聚□緣父母奄逝卜塋墳夙夜憂思不□所□遂今日者擇此高□”。

按:此段釋文訛誤較多,“卜塋墳”前漏釋“未”,“今”應是“令”。據其他買地券格式,此段可以補作“馬聚伏緣父母奄逝,未卜塋墳,夙夜憂思,不遑所厝,遂令日者擇此高原”。

[2]原釋文:“□已出備錢彩”。

按:“□已”應釋作“梯己”,意謂自己、私人,此指家人私下裏出錢。“錢彩”應釋作“錢綵”,此亦是買地券釋文常見誤釋之一。其中“綵”,指彩色絲織品。

[3]原釋文:“管分掰四域”。

按:釋“掰”有誤,應是“擘”,“分擘”指分別掌管。

[4]原釋文:“道路將軍家□□阡陌□□使千秋載永無殃咎若有干犯並會將軍亭長縛付河伯”。

按:雖然所公佈買地券照片不甚清晰,但據其他買地券来看,此段釋文訛誤較多。此段券文應是“道路將軍,齊整阡陌,致使千秋万載,永無殃咎。若有干犯,並令將軍亭長,縛付河伯”。

[5]原釋文:“各已分付”。

按:釋“會”有誤,應是“付”。

[6]原釋文:“助葬主里处□采□安吉”。

按:“处”應是“外”,“采”應是“悉”。據買地券通例,此券文可補作“助葬主裏外存亡,悉皆安吉”。

【釋文】

維南瞻部州大元國皇慶元年歲次壬子己酉月甲子朔望,衛輝路新鄉縣新中鄉介三東居住祭主馬聚伏緣父母奄逝,未卜塋墳,夙夜憂思,不遑所厝,遂令日者擇此高原,來去朝迎,地占襲吉。地屬本州本縣介□之後□□馬宅□,梯己出備錢綵買到墓地一方,南北長□□□□□□□三步八分一厘二毫五絲。東至青龍,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內方勾陳,管分擘四域。丘承墓伯,封步界畔。道路將軍,齊整阡陌,致使千秋万載,永無殃咎。若有干犯,並令將軍亭長,縛付河伯。今備牲勞(牢)酒脯,百味香新,共為信契,□財交相,各已分付。令工匠修塋安厝已後,永保休吉。知見人:歲月主。代保人:今日直符。故氣邪精,不得干□。先有居者,□□□□。若違此約,地府主吏,自當其禍。助葬主裏外存亡,悉皆安吉。急急如五帝使者女青律令。皇慶元年八月廿八日祭主馬聚。

九、元泰定四年(1327)王文義為父母買地券

【解題】

甘肅省天水市張家川縣出土,順逆相間。具體出土情況不詳。

【資料出處】

張家川回族自治縣文物局、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博物館:《張家川金石錄》,文物出版社,2018年,頁49。

【校釋】

[1]原釋文:“治坊川恎人王文義,代為父母□收,父母俱各在堂,年尊來□”。

按:“治坊川恎”文義不通,細審圖版,應是“右坊居住”。

釋“代”有誤,應是“伏”。釋“來□”有誤,應是“未卜”。

[2]原釋文:“遂今日者”。

按:“今”應是“令”,此亦是買地券釋文常見誤釋之一。日者,指風水先生。

[3]原釋文:“黽熒協從”。

按:釋“黽熒”有誤,應是“龟筮”,指占卜。

[4]原釋文:“巽山吉穴之原”。

按:釋“吉元”有誤,應是“吉穴”。成都溫江區出土南宋端平二年(1235)田宗道買地券,上有“於此本鄉吉穴之原安厝”[8],可為佐證。

[5]原釋文:“買到墳地一所,長闊各九十步”。

按:“墳地”應是“墓地”,“九十”漏掉“九”,應是“九十九”。

[6]原釋文:“吉日錢財交付天地神明今當”。

“吉”應是“即”,當是印刷錯誤。“今”應是“了”。

[7]原釋文:“先有居者,永避萬里”。

按:“君”應是“居”,“俚”應是“里”

[8]原釋文:“千地下有鬼”。

按:此釋有誤,應是“□干地下百鬼”。

【释文】

大元國泰定四年歲次丁卯二月庚午朔越二十七/日丙申,秦州清水縣第一保右坊居住人王文義,伏/為父母□收,父母俱各在堂,年尊未卜,長母壽/□,夙夜憂思,不遑所厝,遂令日者擇此高原,風/水朝迎,地占襲吉,龟筮協從,宜於本州本縣本治/本村巽山吉穴之原,地□為宅兆,梯己用錢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貫文,買到墓地一所,長闊各九/十九步。東至青龍,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內方勾陳,上至天蒼,下至黃泉。即日錢財交付/天地神明了當。財地交相,各已分付。牙保人:張堅/固、李定度。知見人:東王公、西王母。先有居者,永避/萬里。□干地下百鬼,不得侵奪。急急如/五帝使者女青律令。/右券付与 收執付身照用。/

十、明成化十八年(1482)王璽夫人賈氏買地券

【解題】

1979年3月,四川省綿陽市平武縣古城鄉小坪山(原名奉親山)明墓M2出土。石質,近方形,長28.5、寬28、厚2.5釐米。上端委去兩角,正面左側豎刻“太上符命,赤書玉文,濟度死魂,速符玉真,上生天堂,列簡仙名,/骨成藍玉,面有金英,太乙守屍,三官衛靈。忽然輕舉,上登/太清,土下大煞,死魂鬼精,敢有干符,亂甲神明,天丁把斧,斬鬼/戮形,山澤水風,火氣玉真,護魂守屍,返魂化生,/北斗金吒,落汝死名,飛雲玉轝(輿),朝謁/紫庭,一如/誥命,符到奉行。/太歲壬寅年三月初十日吉時誥下付亡人賈氏收執”。背面刻券文。

【資料出處】

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綿陽市博物館、平武縣文物保護管理所:《四川平武土司遺珍—明代王璽家族墓出土文物選粹》,文物出版社,2018年,頁192。

【校釋】

[1]原釋文:“遂令日者,擇此高原來去朝迎地,占襲吉地,屬古城奉親山之原,今遷子山午向,堪為宅兆挮己,出備錢彩,買到墓地一方。”

按:主要是斷句有誤,應是“遂令日者,擇此高原,來去朝迎,地占襲吉,地屬古城奉親山之原,今遷子山午向,堪為宅兆,挮(梯)己出備錢綵,買到墓地一方。”另外,原報告(頁193、194、195)所載明弘治十三年(1500)王鑒、朱氏買地券、正德七年(1512)王

图片、劉氏、雷氏買地券、正德七年(1512)王瀚、朱氏買地券,三方地券釋文亦如此斷句,均誤。

出現誤斷的主要原因應是對宗教術語不太熟悉。“來去朝迎”是風水堪輿術語,其中“朝迎”本指朝砂和迎砂。能遮惡風,從龍擁抱是朝砂;外禦凹風,內增氣勢,繞抱穴前是迎砂。“地占襲吉”,指經風水先生勘驗地形,多次占卜,獲得吉兆。“梯己”,或作“體己”,意謂自己、私人,此指家人私下裏出錢。綵,指彩色絲織品,故不應釋作“彩”。

[2]原釋文:“不得干吝”。

按:“干吝”有誤,應是“干恡”,指侵佔、干擾。此亦是買地券釋文常見誤釋之一。

【釋文】

維大明成化十八年歲次壬寅三月己巳朔初十日戊寅,/四川布政司龍州宣撫司歿故亡人王宅賈氏,在陽原命壬辰相三/月初八日巳時生,喪於己亥年六月二十五日午時分,在家病故,享年六/十八歲,自亡之後,未伸安厝。遂令日者,擇此高原,來去朝迎,地占襲吉,地/屬古城奉親山之原,今遷子山午向,堪為宅兆,梯己出備錢綵,買到墓/地一方。左至青龍,右至白虎,前至朱雀,後至玄武。內方勾陳,管分擘/四域。丘丞墓伯,封步界畔,道路將軍,齊整阡陌,致使千秋百載,永/無殃咎。若有干犯,並令將軍亭長,縛付河伯。今備牲牢酒脯,百味/香新,共為信契,財地交相,各已分付,令工匠修營安厝已後,永保休吉。/知見人:歲月主。代保人:今日直符。故氣邪精,不得干恡。先有/居者,永避萬里。若違此約,地府主司吏,目(自)當其理直,自當其/禍。助葬主裡外存亡,悉皆安吉。急急如/五帝使者女青律令。/右券給付故孺人王宅賈氏正魂收執。/

十一、明萬曆三十二年(1604)蔡懋勳買地券

【解題】

2017年11月,南平市文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南平市博物館和延平區文體局等單位對南平市延平區西芹鎮明墓進行搶救性發掘,在墓葬南北室各出土一方買地券,北室者有陰刻朱書銘文,南室者未陰刻,朱書銘文基本脫落。其中,北室買地券,青灰磚質,形制同墓誌,方形,邊長30.5、厚4.5釐米。志文陰刻,豎讀16行,全文共計262字。

【資料出處】

南平市博物館、南平市延平區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局:《南平市延平區明墓清理簡報》,《福建文博》2018年第3期。

【校釋】

[1]原釋文:“四月廿九日”。

按:據拓片,“廿”字原作“念”。

[2]原釋文:“若有鬼神來侵占,將軍收斬不留。存□。奉 女青真人律令。勅。”

按:據拓片,“存”後一字作“

图片”,應是“吾”。故本句應釋作“若有鬼神來侵占,將軍收斬不留存。吾奉女青真人律令勅。”

【釋文】

天皇皇,地皇皇,大明日月照王光。今據大明國福建延/平府南平縣長砂下里西芹鎮攀龍坊大街後居住,奉/神六壬弟子蔡宣,存命丙戌年七月初八日寅時受生,享/年七十八歲,不期於萬曆三十一年癸卯歲四月念(廿)九日/寅時在家辭世。於先年托得陰牙張堅固、李定度為牙,用/錢九萬九千九十貫文,買得武夷王山一片。坐落本里三/門下墘壟,坐甲向庚,左至青龍,右至白虎,前至朱雀,後至/玄武。安葬宣亡棺,大吉昌,葬後子孫滿堂,發富發貴,發財/發福,厚置田莊。若有鬼神來侵占,將軍收斬不留存。吾奉/女青真人律令勅。右給付六壬弟子蔡宣收執為照。/萬曆三十二年癸卯歲二月 日,立契人:武夷王(押);/牙人:張堅固(押)、/李定度(押);/見人:東王公(押)、/西王母(押);/代書人:天上星(押)。/

十二、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朱麟兆買地券

【解題】

北京朝陽區出土,石質。買地券長寬分別是67、69釐米,券文有殘泐,左邊兩行不可辨識。券文四周刻“佳城永固”“地道遐長”“百子千孫”“富貴□□”。券蓋長寬分別是67、68釐米,上題“皇清誥授朝議大夫朱公麟兆,號石府君之墓”,兩側分刻“似乾坤永久”“如日月長明”“穴道遐昌”“癸山丁向”。

【資料出處】

北京市朝陽區圖書館:《北京市朝陽區圖書館館藏石刻拓片》,中國書店,2018年,頁260。

【校釋】

[1]原釋文:“□□□大清康熙二十六年歲次丁卯十月二十五日之吉”。

按:右起第一行原釋文未釋出,以缺字符號代替,實際上本行僅刻一字“維”。因此,前兩行釋文應為“維大清康熙二十六年歲次丁卯十月二十五日之吉”。

[2]原釋文:“卜到吉□遷□□葬自備淨錢九九之數兼五□□帛□”。

按:此行券文可補作“卜到吉壤,遷□□葬,自備淨錢九九之數,兼五綵絲帛,於”。

[3]原釋文:“知見歲主丁卯,□□辛亥。代保:日直符庚午,時直符戊寅。左鄰人:東□公;右鄰人:西王母。驗契人:白鶴。書契人:□□□。”

按:本段券文主要描述買地券的見證人,拓片雖有石花殘泐,但均可辨識,原釋文多有缺漏。可校補作:“知見:歲主丁卯,月主辛亥。代保:日直符庚午,時直符戊寅。左鄰人:東王公;右鄰人:西王母。驗契人:白鶴仙。書契人:青衣童子。”

[4]原釋文:“故□□□母□侵欺。□□□□□避□□□□□□。”

按:釋“母”有誤,應是“毋”。其他缺字多可辨識,應補作“故氣邪精,毋得侵欺。□□居者,永避万里。……”

【釋文】

維/大清康熙二十六年歲次丁卯十月二十五日之吉,/茲為/皇清誥授朝議大夫朱公麟兆,號石公府君,/卜到吉壤,遷□□葬,自備淨錢九九之數,兼五綵絲帛,於/皇天后土處買到龍子崗陰地一穴。左至青龍,右至白虎,前至朱雀,後/至玄武,上指/青天,下指黃泉,中穴一塊永為陰宅。內方勾陳,外掌四域。丘承墓伯,封/步界畔;道路將軍,齊整阡陌。千秋萬歲,自無殃咎。安葬之/後,永保全吉。知見:歲主丁卯,月主辛亥。/代保:日直符庚午,時直符戊寅。左鄰人:東王公;/右鄰人:西王母。驗契人:白鶴仙。書契人:青衣童子。/故氣邪精,毋得侵欺。先有居者,永避万里。……/……/……/

通過校釋以上十二方後蜀至清代買地券,可以看出對買地券行文格式的熟悉程度對校定買地券釋文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些買地券出土後泐蝕過甚,導致拓片不清;有些買地券是墨書或朱書,由於顏色脫落而導致圖版不清。辨識這些不甚清晰之處,就要結合買地券行文格式進行校釋。有些買地券由於書寫者或刻工文化水準不高,經常寫別字,或草寫,或用俗字,要考釋這些字,除了文字學基礎外,還要熟悉買地券常用術語,尤其是宗教用語。在當前已經公佈的買地券釋文中,經常出現誤釋的除了個別俗字外,就是宗教用語。如“

图片”是“錢”的異寫形式,常被誤釋作“身”或“分”。“擇此高原,來去朝迎,地占襲吉”是買地券中常用堪輿術語,要注意如何斷句。“忓恡”常被誤釋作“忏悔”“干吝”,“五綵”誤釋作“五彩”,“令日者”誤釋作“今日者”等。綜上,提高買地券釋文的精確度,關鍵在於對買地券材料的掌握寬度和熟練程度。

本文原載:《出土文獻綜合研究集刊》第十輯,巴蜀書社,2019年12月。

注釋與參考文獻

*本文係全國高校古委會項目“新出唐—清買地券整理與研究”(1710)及西南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SWU1809013)之階段性成果。

[1]劉雨茂、榮遠大(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成都出土歷代墓銘券文圖錄綜釋(上)》,文物出版社,2012年,頁85。

[2]張應強、王宗勛主編:《清水江文書》第二輯第五冊,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年,頁414。

[3]李清桓、鄒嵐:《海口閩南線條語義量詞“線”“椏”“目”等理據與用法淺析—兼論與黎語、現代漢語等比較》,《海南師範大學學報》2015年第6期。

[4]“呵禁”在買地券還可以寫作“訶禁”、“河禁”。至於其實際意義,目前尚有不同意見:(1)陳杏留指出“訶禁者”即“呵禁者”,表示把守墓地冥間神。見陳杏留:《金元明清買地券詞語研究》,西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頁15。(2)黑維強則認為“訶禁”指禁令,禁忌,“若輒忓犯訶禁者”意謂如果有觸犯禁令者。見黑維強:《敦煌、吐魯番社會經濟文獻詞彙研究》,民族出版社,2010年,頁75。

[5]瑞昌縣博物館:《江西瑞昌發現兩座北宋紀年墓》,《文物》1986年第1期。

[6]王江平、趙軍明、張曉莉:《甘肅莊浪發現宋“熙寧”二年券磚》,《中國文物報》2013年8月16日第8版。

[7]陳垣:《二十史朔閏表》,古籍出版社,1956年,頁135。

[8]劉雨茂、榮遠大(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成都出土歷代墓銘券文圖錄綜釋(上)》,文物出版社,2012年,頁473-474。

作者簡介

李明曉,山東沂南人,西南大學漢語言文獻研究所副研究員,主要從事簡帛語言文字研究及出土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