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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遠明 | 從“息”、“媳”二字看形旁類化對詞義的影響
时间:2019年09月14日 16:17   作者:本站编辑   编辑:本站编辑   审核: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从“息”“媳”二字看形旁类化对词义的影响.pdf

文字作為記錄語言的書寫符號系統,本身不是語言,但是它記錄語言,因而會以各種方式对語言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尤其是形音體系的漢字,字形與它所記錄的詞義之間存在某種默契和對應,人們對文字的改造又總是想方設法試圖讓字形盡可能顯現詞義,更明確有效地記錄詞語。從漢字發展史的角度考察,漢字形體的改變大都是有理據的,具有可解釋性和合理性。也有的受文字具體使用環境的影響,在類推心理作用下,產生偏旁類化,出現部分非理性的形體改變,使得文字原先所記錄的詞發生或大或小的變化。其途徑主要有兩個:一是因形類化,二是因義類化。

發生形旁的類化,可能改變原有的形義規定性,引發字所記錄的詞產生變化。我們以“息婦”與“媳婦”的變化為例,進行具體分析。

“媳婦”,義為兒子或晚輩親屬的妻子。根據文獻材料,“媳婦”最初只作“息婦”,與“息男”、“息子”、“息女”的構詞方式相類,形成一組同根詞。詞根“息”的改變是我們討論的基點。

“息”本義是呼吸,引申為生息,再引申,則泛指兒女。例如:

[1]《儀禮·士昏禮》:“納徵,執皮,攝之,內文,兼執足,左首。”賈公彥疏:“必象生者,取婦人生息之義。”生息,生育兒女。

[2]《三國志·吳志·孫破虜討逆傳》裴松之注引《吳錄》:“鋒刃所截,焱火所焚,前無生寇,惟祖迸走,獲其妻息男女七人。”妻息,妻子兒女。

由於詞義偏移,“息”又特指兒子,只不過其意義要依賴一定的語境才能確定。如:

[3]老臣賤息舒祺,最少。(《戰國策·趙策四》)

[4]門衰祚薄,晚有兒息。(《三國志·蜀志·楊戲傳》裴注引李密《陳情表》)

“息”既表泛指義,又表特指義,在語言表達的明確性和確定性方面存在問題,比如例[4]中的“息”,到底是指兒子,還是兼指兒女,其意義就比較模糊。於是人們便利用語素組合的手段,創造出複合詞“息男”、“息女”,將兒、女從性別上區別開來,古人把這叫做大名冠小名。例如:

[5]詔書封臣息男苗為高陽鄉公,志為穆鄉公。(曹植《封二子為公謝恩章》)

[6]《宋書·傅隆傳》:“王有父母及息男稱、息女葉,依法徙趙二千里外。”

當“息男”、“息女”並舉使用時,由於“息女”表意明確、確定,“息男”便可以省去“男”字,單以“息”就可以承擔“息男”的表義功能。於是“息”和“息女”也可以明確指稱兒子和女兒,只不過表示兒女的“息”與表示兒子的“息”,已經處在不同的歷史層面。在特定的語用環境下,原來只是偏移的詞義得到了確認。比如:

[7]息金龍;息女洪妃,適段萇洛;次息女景妃,適楊康生。(北魏《郭顯墓誌》)

[8]息女仲妃,適武威賈子謐,涼州治中;息道沖。(北魏《李超墓誌》)

“息”的這種詞彙、詞義內部調整途徑同“子”大體相同。“子”也是先表示兒女,然後分出“子男”、“子女”,然後又以“子”專表兒子,以“子女”專表女兒,“子女”又經過語序調整,構成“女子”,或改換語素成為“女兒”。

既然“兒子”可以單稱“息”,兒子的妻子便順理成章,可以稱“息婦”。比如:

[9]然手自成此衫子,上有剪刀誤傷血痕,不能澣去,大家見之,即不忘息婦。(《太平廣記》卷一二二引唐溫庭筠《乾子·陳義郎》)

[10]石因問:“爾昨夕有何事?”李曰:“四更初,息婦生一女子。”石歎異久之。(宋張師正《括異志》卷四《石比部》)

“息婦”,又稱“子婦”,二者詞義、結構形式、構詞理據都相同。俞樾《茶香室續鈔》“媳”字條說:“古人稱子為息,息婦者,子婦也。”

由於“息婦”連用,書面語中,受“婦”字的影響,漢字產生偏旁類推,“息”被加上“女”旁而造出“媳”字來,不過“媳婦”的指稱意義仍然與“息婦”相同,即兒子的妻子。

[11]以坐具搭肩上,作女人拜,曰:“莫怪下房媳婦觸忤大人好。”(《五燈會元·道場明辯禪師》)

[12]凡娶媳婦,先起草帖子,兩家允許,然後起細帖子。(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娶婦》)

在語言文字簡潔性原則的制約下,以後索性省去“婦”字,兒子的妻子可以單稱“媳”。“息”變成“媳”,其指稱對象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這是“息”字詞義演變的重要一步,並且引起與之相關的字詞發生變化。比如:

[13]宋劉跂《穆府君墓誌銘》:“女嫁唐誦,我姑之媳。”

[14]太上亦怒曰:“上有天,下有地,人各有女、媳。”(金李天民《南征錄匯》)

[15]即前語翁姑曰:“媳不能常侍奉,有娣娰生,無悲也。”(《明史·列女傳一》)

有趣的是文獻語言中“息男”經常連用,由於受“男”之性別影響,也造出一個“”字,記錄“息男”所包含的意義。如北齊武平六年《畢文造像記》:“魏故並州剌史、司隸校尉、屯留令畢軌之。”這樣一來,“”表示男兒,“媳”表示婦女,文字各有專司,字與詞的對應關係又找到了新的平衡。當然“”字的產生,不是因為字形偏旁類推,而是因為受“男”字的語義感染,“息”接受了“男”傳遞給它的“兒子”義,故添加類化偏旁“子”。以後,這兩個字的發展勢頭並不一樣。“息”相對於“息女”,其性別區分已經清楚,實際上用不作使用字形相對繁複的“”字,後世也就沒有傳承下來。而“媳”一經取得了表示“息婦”概念的資格,便以其簡潔明快,形象示意的優點,得到了長足的發展。

經過詞彙與文字的互動效應,在語言文字內部重新分工,結果表示兒女或兒子的“息”,演變成表示兒子的妻子的“媳”。值得注意的是,這一重大改變的關鍵應該不在詞彙本身,而在字形的偏旁類化。字形的變化,導致了詞所指稱對象的改變,進而完成了詞義的轉移。

文字和詞義的這種變化,影響著人們對該詞外部結構關係的分析和內部形式的理解。“息婦”最初出現,應該是一個偏正短語,逐步凝固成一個偏正式複合詞。可是由於“息”字的偏旁類化,加形符作“媳”產生的詞義轉變,又造成了語言的連鎖反映。首先是兒子的妻子既可以單稱“婦”,也可以單稱“媳”,在“兒媳”這個義位上變成了同義詞。然後又可以複合成“媳婦”,進而“婦、媳、媳婦”構成了一組新的同義詞。婦,古已有之;媳,偏旁類化,產生新詞;媳婦,複合構詞。如:

[16]三歲為婦,靡室勞矣。(《詩經·衛風·氓》)鄭玄箋:“有舅姑曰婦。”《爾雅·釋親》:“子之妻為婦。”

[17]福金帝姬是幹戾人蔡京媳,理宜發遣。(金李天民《南征錄匯》)

[18]后性孝謹,善事中宮,世祖每稱之為賢德媳婦。(《元史·后妃傳》)

有鑑於此,人們把“媳婦”分析為同義並列式複合詞。在這個層面上,其分析未必沒有道理。不過必須說明,儘管“息婦”與“媳婦”指稱的對象是一致的,但是,它們所處的歷史層次不同,詞語的外部結構形式和內部構詞理據都發生了變化。從這個意義上講,“息婦”與“媳婦”可以作不同歷史層次的分析解釋,進而得出不同的結論,也就不足為怪了。

後來,“息婦”或“媳婦”又由“兒子的妻子”義,引申為妻子,或婦人自稱。這是詞義內涵收縮,而外延擴大的結果。《能改齋漫錄·息婦新婦》下引宋王彥輔《麈史》:“今之尊者斥卑者之婦曰新婦,卑對尊稱其妻,及婦人自稱者亦然……而不學者則易之曰息婦。”語言是約定俗成的,稱“息婦”自有其歷史淵源,未必就是“不學者”。

據《現代漢語詞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室編,商務印書館,1996),“媳婦”在方言中表示“妻子”之義,也泛指已婚的年輕婦女。但是各地方言並不一致。今四川方言簡陽話中,“媳婦”則只表示“兒子的妻子”這個義項,沒有“妻子”義,並且只出現於敘稱這種語境,而不用於面稱。有時為了強調長輩對晚輩的這種稱謂關係,又前加“兒”字,稱作“兒媳婦”,加與不加,含義完全相同。其間隱隱附屬著“息婦”(兒子的妻子)的詞義成分。這應該是古語在方言中的頑強保留。

(本文發表於《中國語文》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