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破券”、“破莂”及相關的一群詞語
“破券”是一個涉及古代契約制度、契券文書製作方式的重要詞語。該詞其他辭書不載,《漢語大詞典》卷7,1030頁收錄,但具體處理卻很不妥當,特別是釋義問題最大。漢語中還有一群詞與此詞意義相同、相近或相關,而《漢語大詞典〉等辭書沒有收錄。鑒此,有必要專題清理,以便為漢語詞彙史的研究、漢語文辭書編纂提供科學可信的材料。同時對古代文書制度的研究也有參考價值。
1.破券
“破券”這個詞條,《漢語大詞典》原文如下:
【破券】破鈔,花錢。《太平御覽〉卷九七五引北齊太上時童謠:“千錢買果園,中有芙蓉樹;破券不分明,蓮子隨他去。’《樂府詩集•雜歌謠辭五〉引作“破家”。唐溫庭箱《蘇小小歌》“買蓮莫破券,買酒莫解金。酒裡春容抱離恨,水中蓮子懷芳心。”
詞條中關於《太平御覽》異文①、例證摘引都有問題②,不過都還無大礙,最主要的問題在於詞義解釋。
據我們的調查,“破券”應該是指剖破契券,即書寫契約,製作契券,是古代訂立契約文書的一種方式。與“破鈔,花錢”沒有關係。
討論古代文書契約的製作,對於理解“破券”的含意有直接幫助。我國立券制度有悠久的歷史,據典籍記載,早在先秦已見大量例證。如:
(1)合符節,別契券者,所以為信也。(《荀子•君道》)
(2)於是約車治裝,載券契而行。(《戰國策•趙策》)
古代製作契券,除了書寫契券內容,還在書寫材料正中大書文字或非文字的符號,然後從中剖分為二,各自成為半字。契券涉及的雙方各持其一,作為憑證。《釋名•釋書契》:“契,刻也,刻識其數也。”又說:“券,綣也。相約束繾綣以為限也。”《太平御覽•文部•契券》“《世說》曰:券,契也。別之書,以刀刻其旁也,故曰契也。”③又說:“券者,束也,明白約束以備情偽。字形半分,故周稱判書。”契券文書的製作要從中剖分為二,故券分左右,左券卑,右券尊。如果是債券,債權人執右券,債務人執左券。例如:
(3)即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謹藏其右券。(《商子•定分》)
(4)虞卿操其兩權,事成,操右券以責。(《史記•平原君傳》)司馬貞索隱:“言虞卿論平原君取封,事成則操其右券,以責其報德也。”
以契券之載體論,考古發現的古代契券文書有簡策、木牘、帛書、紙質、石質、陶質,還有金屬製作的鉛券、鐵券、銀券、金券等。《漢書•高帝紀》“高祖與功臣剖符作誓,丹書鐵券,金匱石室。”有的出土鐵券上填有朱砂,是典籍所載鐵券丹書的實物證據④。
契券又稱“傅別”、“質劑”,其構詞理據與“破券”也有關。稱為“傅別”,是因為製作契券,契約內容寫好後,便將文書剖分為二,雙方各執一券。
(5)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四曰聽稱責以傅別。(《周禮•天官•小宰》)鄭玄注:“傅別,謂券書也。聽訟責者以券書決之。傅,傅著約束于文書;別,別為兩,兩家各得一也。”孫詒讓正義:“傅別,則為手書大字,中字而別其札,使各執其半字。”
(6)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周禮•秋官•士師》)鄭玄注:“傅別,中別手書也。”
“傅别”或稱“傅辨”、“符別”,“傅”,“符也”,“辨”,“別”也。稱呼不同而意義無別。《周禮•天官•小宰》“四曰聽稱責以傅別。”鄭玄注:“傅別,故書作‘傅辨’,鄭大夫讀為‘符別’,杜子春讀為‘傅別’。”
“質劑”是古代貿易券契“質”和“劑”的合稱。長券叫質,短券叫劑。《左傳•文公六年》稱“質要”《荀子•王霸》稱“質律”,其取義謂契券可奉為法律而事由之要結而成。
(7)七曰聽賣買以質劑。(《周禮•天官•小宰》)鄭玄注:“質劑,謂兩書一札,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傅別、質劑,皆今之券書也。”
(8)凡賣債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掌稽市之書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周禮•地官•質人》)鄭玄注:“質劑者,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馬牛之屬,用長券;小市,兵器珍異之屬,用短券。”
對“破券”一詞作文獻調查,發現不僅其用例多,而且絕大多數是剖分契券,製作契約文書的意思。例如:
(9)唐溫庭箱《蘇小小歌》:買蓮莫破券,買酒莫解金。酒裡春容抱離恨,水中蓮子懷芳心”。
(10)唐臧榮緒《晉書補遺》“諸王官司徒吏應給職使者,每歲先計偕文書上道五十日,宣敕使使令手書。書定,見破券。諸送迎者所受別郡校數,寫朱券簿集上。”⑤
再看有關契券的出土實物證據。新出土歷代碑刻契券實物材料,能真實反映古代契券狀貌,並通過實物,反映契券的製作程式,為“破券”釋義提供有力的實物證據。例如北魏太和元年《郭□買地券》:“券破之後,各不得變悔。”券破,契券剖破(劉慶柱《陝西長武縣出土太和元年地券》《文物》1983年第8期)。北宋靖康元年《杜氏買地券》正文前右側題“合同”二字之半,以示剖分(李端陽、陳明芳《湖北孝感大灣吉北宋墓》《文物》1989年第5期)。金大定二十九年《邢禹買地券》,正面陰刻券文,背面半分騎縫字為“合同分券”(閻建春、石俊貴《托克托縣發現金代買地合同分券》《內蒙古文物考古》1998年第1期)。
以上材料說明券立二本,要剖破為二,即使不真正剖破,也要保留其形式。
最後再分析《漢語大詞典》所引兩條例證,看是否與釋文相合。
第一例引童謠,從字面上理解,是說訂立契券時,文書沒有寫清楚。因為千金所買的果園,其中的“芙蓉”即木芙蓉,又別稱蓮花⑥。契券書寫者沒有將二者分別寫進契券,結果只好“蓮子隨他去”。而暗含的意思則是說北齊武成帝創立的基業並不穩固,埋藏著危機,他本人死後,終致於國家破亡。童謠作為讖語,並不說破,讓人去猜測。宋代的宋祁是把童謠讀懂的。其《木芙蓉詩》說:“芙蓉本作樹,花葉兩相宜。慎勿迷蓮子,分明立券辭。”如果按《漢語大詞典》的解釋,將“破券”釋為“破鈔,花錢”,那麼與童謠“不分明”之間既沒有語義、語法關係,也沒有內在邏輯聯繫。這種解釋不僅與上下文之間的意思疏解不通,而且句法結構也不搭配。
第二例引溫庭筠詩。詩人為什麼要叮嚀“買蓮莫破券”呢?因為“水中蓮子懷芳心”,是不堪分的。詩歌“破券”與“解金”對舉,“破”與“解”都含有“分”的意思。“分”既可以解釋為剖分,又可以理解為分開、分手、分離;而分開、分手、分離又都是特別令人難堪的。所以,“酒裡春容抱離恨”,不忍分開;“水中蓮子懷芳心”,不堪分離。詩家語自有奇幻的想像,豐富的聯想,借物象以傳情,言在此而意在彼,構思十分巧妙。如果將“破券”解釋成“破鈔,花錢”,文句既不通暢,詩意也索然無味了。大約在明代,“破券”又產生出一個新的義位,即毀棄契券。於是“破券”又進入了“毀券”、“折券”、“焚券”這一語義場。這時的“破”就不再是剖分之義,而是破毀、毀棄之義了。如明孫承恩《文簡集·東皋陸翁墓誌》“歲侵破券,蠲除宿逋。”溫純《溫恭毅集·王君墓誌》:“或終不能償,輒為破券。”即使如此,也與“破鈔、花錢”之義無涉。
2.破莂、對書、分券、剖券、判書
為了論證充分,下面再討論一組與“破券”同義,而《漢語大詞典》大多未收的詞語。
1)破莂:製作文書契券。義同“破券”。例如:
晉《楊紹買地莂》:“太康五年九月廿九日,對書破莂。民有私約,如律令。”⑦莂,即契約,合同。《釋名·釋書契》“莂,別也,大書中央,中破別之也。”分開謂之“別”分開的契券謂之“莂”,“別”、“莂”同源。又“券莂”連言,元嘉十九年《廣東始興南朝宋買地券》“此塚地分界時,有張堅固、李定度沽酒各半,共為券莂。”⑧
《楊紹買地莂》還提到“對書”。什麼是“對書”呢?古人製作文書時,在簡牘、絹帛、碑石或者紙張上對等書寫內容相同的文字材料,這便稱對書。以後,不是製作契券,也或稱“對書”。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九:“州縣官受代,則對書於考課之歷。”
就契券而論,用對書的方法書寫契約內容,然後將刻寫好的文契從中剖開,一分為二,當事雙方各執一份。因此可以稱“破券”,也可以稱“破莂”。
2)分券:義同“破券”。作動詞,義為製作契券文書。例如:
(11)時王僑、赤松子、李定、張故分券為明,如律令。(東晉泰始六年《歐陽景熙買地券》,《中國西南地區歷代石刻彙編·廣西桂林卷》1頁)
(12)證知李定度、張堅固。以錢半□,分券為明,如律令。(南朝齊永明五年《秦僧猛買地券》《中國西南地區歷代石刻彙編·廣西桂林卷》2頁)
又可以做名詞,指契約本身。例如:
(13)券立二本:一本奉后土地祗,陰官神主;一本給付墓中亡人熊道元收把……今分券背上書‘合同’字。(明洪武二十年《熊道元買地券》張沛《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
(14)券立二本:一本奉付后土陰君,一本乞付墓中。今分券背上書 '合同’二字。(明嘉靖十二年《李明買地券》)⑨
3)剖券:義同“破券”,只是典籍用例都是指封賞功臣時製作文書憑據,而不是製作一般契券。改“破”為“剖”,語素的替換大抵與封賜之事隆重,而用語典雅有關。例如:
(15)歃血飲黑河,剖券著青史。(元納延《金台集。京城雜言六首》之五)
(16)錦湖泚筆寫露布,石室剖券分天章。(明林弼《林登州集。題錢氏鐵券》)
4)判書:契約文書,又稱“判書”,以製作契約文書時,將其剖判為二而得名。例如:
(17)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周禮。秋官。朝士》)鄭玄注:“判,半分而合者。故書‘判’為‘辨’。鄭司農云:謂若今時辭訟有券書者,為治之。辨,讀為別,謂別券也。”賈公彥疏:“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質劑、傅別、分支、合同,兩家各得其一者也。”宋王昭禹《周禮詳解》:“有判書以治則聽者,責,謂督償之人;判書,謂人執其一,書其所予之數,使責者執之,抵冒而訟,有判則足以驗其寔,故為之聽治也。”
(18)券者,束也。明白約束,以備情偽,字形半分,故周稱判書。(劉勰《文心雕龍。書記》)
3、正確解釋“破券”關鍵在“破”字
要正確解釋“破券”一詞的意義,關鍵是對“破”字的準確理解。而“破”雖是一個多義語素,但參與詞的組合只能是其中一個,因此分析“破”組合成“破券”參與的義位,又成為解釋詞義的焦點。根據上文所列材料,可知“破券”之“破”,與“剖”、“分”、“判”、“別”同義,都有破分、剖判之義。《正字通•石部》“破,剖也。”《禮記•中庸》“語小,天下莫能破焉。”孔穎達疏: “言事似秋毫,不可分破也。”《後漢書•方術傳下•華佗》:“君病根深,應當剖破腹。”“分破”、“剖破”同義連文,意義甚明顯。
《漢語大詞典》將“破券”之“破”理解為耗費、花費,而忽略了它的剖分義。當然,對“破”字的錯誤理解並不始於《漢語大詞典》。查《漢語大字典》卷四,2426頁,“破”字條:
破:耗費;花費。如破鈔;破財。唐溫庭箱《蘇小小歌》:“買蓮莫破券,買酒莫解金。酒裡春容抱離恨,水中蓮子懷芳心。”
應該說“破”有“耗費,花費”義還是成立的,但是《漢語大字典》所舉《蘇小小歌》的書證卻靠不住,說解已見前。我們推想,由於《漢語大詞典》出版在後,可能是此詞條的編寫者疏於考察,沿襲《漢語大字典》。
另外,“破莂”、“分券”、“剖券”,還有“對書”、“券莂”等詞語,《漢語大詞典》均未收錄,而這些詞語的文獻用例不少,且不易準確理解,因此我們覺得應該增補為好。
附 注
①《太平御覽》所引童謠出自《三國典略》各書多有引用,都作“破券”,如宋潘自牧《記纂淵海•果食部》、《佩文韻府•願韻》、唐溫庭筠《蘇小小歌》顧嗣立補注引、明梅鼎祚編《古樂苑》卷四九等。只有《樂府詩集•雜歌謠辭五》作“破家”,但這條異文其實不可靠。
②辭書引例,當以原文照錄為上。如果文長,可用摘引,但摘引要相對完整;如緊縮改寫,則必須改寫准確。《漢語大詞典》此條緊縮摘引例證有問題。所謂“北齊太上時”,表述既不明確,也不確切。《太平御覽•果部•蓮》:“《三國典略》曰:周平齊,齊幼主、胡太后等並歸於長安。初,武成殂後,有謠云:‘千錢置果園,中有芙蓉樹。破券不分明,蓮子隨他去。’調甚悲苦,至是應焉。又曰:高緯所幸馮淑妃,名小蓮也。”可知“太上”,應指“北齊武成帝”;而且童謠並不產生於“太上時,而是在“武成殂後”。《漢語大詞典》所斷時間也有誤。
③引自文淵閣《四庫全書》,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本。下面的例句如果沒有特別說明,都引自此書,不再一一出注。
④方詩銘《再論“地券”的鑒別一答李壽岡先生》,《文物》1979年第8期。
⑤臧榮緒《晉書補遺》一卷,見《九家舊晉書輯本》;《太平御覽》卷五九八。
⑥芙蓉為荷花別名,如《楚辭•離騷》“制芰荷以為衣兮,集芙蓉以為裳。”洪興祖補注:“《本草》云:其葉名荷,其華未發為菡萏,己發為芙蓉。”又指木蓮,俗稱木芙蓉。如隋江總《南越木槿賦》“千葉芙蓉詎相似,百枝燈花複羞燃。”
⑦沃興華《碑版書法》157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⑧廖晉雄《廣東省始興發現南朝買地券》,《考古》1989年第6期。
⑨地券兩方陰刻券文,內容相同。在上下兩方相合之右側合縫處,陰刻“合同”二字。見王志斌《河北鹽山出土明代買地券》,《文物春秋》2001年第6期。
(本文原载《中国语文》2009年第3期)
作者简介:
毛远明(1949-2017),男,四川简阳人,西南大学二级教授,曾任汉语言文献研究所副所长、党支部书记,石刻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语言学会、中国音韵学研究会、中国训诂学会会员,重庆市语言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毛教授主要致力于碑刻文献整理、古籍整理、古汉语词汇和碑刻异体字研究,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已出版专著16部,另有3部即将出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教育部、古委会、省市级项目10余项。他主持的中华字库工程第八包“石刻文字的搜集与整理”,项目总经费1580万,为迄今为止重庆市人文社科类资助额度最高的重大项目。所获奖项有:王力语言学奖二等奖1项,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项、重庆市社科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计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