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讀書班 _ 安大簡《詩經》讀書班討論紀要 (2019.10.23)pdf.pdf
10月23日,學者們圍繞《黃鳥》主要討論了以下問題:①文字學方面,討論了 “鳴”字的字形分析問題;②音韻學方面,討論了“朸”“思”“淺” “盍”等字的相關音韻問題;③訓詁學方面,討論了“隹”“淺”“鵁”等字該如何訓釋的問題。
一、文字学
《黃鳥》之“鳥”原文从口作“
”。王寧認為,此字从口應該是表示黃鳥善鳴,當分析為从口鳥聲,與从口鳥的“鳴”字同形。程羽黑認為,《黃鳥》即使寫作“鳴”也應該讀“鳥”。楊懷源懷疑此字可能是抄手抄錯了。王化平認為:“不能說‘鳴’是個錯字。安大簡前面我記得就寫作黃鳥,所以這裡寫作黃鳴是可以注意一下的。”董珊認為:“口旁作為先秦文字構形符號,之前或被稱為‘羨符’,認為無意義。最近三十年的研究表明,這類符號意義廣泛,用法抽象,例如‘吉’‘古’,分别是在象斧鉞的‘士’、象干盾的‘干’下加口,表示從實意中抽離出來的抽象性質‘堅固’,這類符號才是表示文字的符號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音韵学
1.“朸”字譚樊馬克認為:“棘寫成朸,為粵語刺叫簕提供了線索。簕杜鹃、簕竹,是後起俗字,語源就是棘。”趙彤指出,一般認為粵語的主體是晚唐至宋初由北方進入嶺南而形成的,其是否保留中古之前的語音特征或詞源,需謹慎對待。
2.“思”字張新俊指出,“子車盍思”之“思”今本作“息”,從楚文字資料來看,“息”當歸入質部;“思”字在《黃鳥》中與“棘”“特”“德”押韻,故作“盍思”是正確的,今本“息”當是“思”字的誤字。譚樊馬克指出,《說文》認為“息”从自聲,故“息”字歸質部當可信;並且指出《南有喬木》的“思”今本作“息”。王寧指出,清華簡《繫年》中“息侯”作“賽侯”,故推測戰國時期“息”字普遍讀入心紐職部。對此,譚樊馬克指出,質、職兩部可以相通,“即”字即其例。張新俊指出,“息”“思”之間的關係值得進一步研究。劉洪濤認為:“大概有兩個不同的字,一個作上从自(記錄者按:指息),一個上从兩個自(記錄者按:指
)。”
3. “淺”字孟蓬生根據整理者的意見(整理者認為此字即“淺”字異體)指出,該字反映了-m和-n的通轉,此條音轉實例與上博簡“殷鑒”作“殷諫”平行。 4 “盍”字王寧認為,整理者的論證(引“掩餘”又作“蓋餘”的例子來說明“盍”讀為“奄”)尚未縝密,指出文獻中“商奄”(《左傳·昭公九年》)又作“商蓋(《墨子·耕柱》)”,這條例子對說明“盍”“奄”之間的關係更為直接。
三、训诂学
1. “隹”字趙彤認為,“誰”“維”在意義上似乎是有區別的。譚樊馬克認為,{誰}{維}二詞同寫作“隹”,這對上古音的考據是有啟發的。
2.“淺”字董珊認為,“淺”當讀為“殘”,這樣更能顯示詩人對蒼天的態度。蘇建洲表示,他也認為此字當讀為“殘”(記錄者按:董珊的意見發表在簡帛論壇)。王寧認為,此字下从止,應分析為从水踐聲,讀為“踐”或“殘”,未必要和今本“殲”字相牽連。王化平據毛傳(訓“殲”為“盡”)認為:“詩中所說是三人,達不到 ‘盡’的地步。《毛詩》用殲,可理解為誇張。用殘、殲可共存。”蕭旭據《說文》《爾雅》《廣雅》等文獻的記載認為,“盡”當訓為“消滅”“絕滅”。對此王化平說到:“‘殲我良人’這個句子中,‘殲’當然不是副詞,但在詩意中,未必沒有盡的意思。所以孔穎達說:‘今穆公盡殺我善人也’。”王寧認為:“穆公以子車氏三賢從死,三個人,才用了‘殲’或‘殘’吧,盡、滅意思表示不是殺死一個人。”蔡英傑引《莊子》(“殫殘天下之聖法,而民始可與議論”),認為“殘我良人”之“殘”當訓為“滅絕”。
3. “鵁”字王寧指出,此字即“鵁”字或體,毛詩作“交”,“鵁鵁”“交交”當從整理者意見(言鳥鳴之聲),毛傳訓“小貌”、《詩集傳》訓為“飛而往來之貌”(記錄者按:經查檢,“飛而往來之貌”見《詩補傳》等書,作《詩集傳》恐誤)均不確,“交(鵁)”蓋即今“呼叫”之“叫”。陳緒平認為,“鵁鵁”是一個記音詞,尋找本字的意義不大;認為毛傳訓“交交”為“小貌”,意在說明黃鳥姣小可憐,古訓也是有道理的。楊軍認為,象聲詞以模擬聲音為主,加“口”“言”“鳥”與否並不重要,故認為今本“交交”不必從簡本作“鵁”。孟躍龍認為,毛傳訓“交交”為“小”應該是有自己的考慮的,因為《詩經》中用“交交”的鳥有兩種(黃鳥、桑扈),這兩種鳥確實都是小鳥,如果將“交交”理解為鳥叫聲則與“其鳴喈喈”(《葛覃》)不合。王化平據簡本“黃鳥”作“黃鳴”推測,“交交”宜作叫聲解。後來,王化平據“綿蠻黃鳥”“其鳴喈喈”等記載修改了自己的意見,認為“交交”可能不宜作鳥叫聲講。蕭旭據《古音駢字》《太平御覽》《爾雅音訓》《說文句讀》《詩騷聯綿字考》的記載指出,小雨為霡霂、溟濛、濛瀎,小蟲為蠛蠓,小鳥為緜蠻,小草為緜馬,小見為覭髳,其義一也,皆一聲之轉。
4.“惪(德)”字簡文“百夫之惪(德)”,今本作“百夫之特”。楊建忠指出, “特”字毛傳訓為“乃特百夫之德”,簡本在詩義的訓釋上比今本更為直接,即毛詩暗含“德”,簡本直言“德”。王寧指出,將“方(防)”“俉(禦)”“悳(特)”聯繫起來考慮或許更有啟發。董珊認為,“方”訓為“比方”,即“百夫”;“伍”(記錄者按:指俉)訓為“仇匹百夫”,即“一以敵百”;“特”訓為“獨立傑出”,即“百夫中一人而已”。他進一步指出:“百夫之方、伍、特,大概都是說三人作為百夫長與百夫的互相匹配關係,伍、特好講,方也許讀為並。”陳緒平指出,“特”亦訓為“配偶”。
執筆:葉 磊
審覈:王化平
終審:孟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