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班_安大簡《詩經》討論紀要(2019.10.5).pdf
10月4日晚至5日,讀書班微信群的討論主要就《螽斯》一詩展开。雖然時間跨越兩天,但因為主題未變,故在此將4日晚及5日全天有關《螽斯》的討論內容集中記錄整理。5日有關其他內容的討論已併入4日的紀要中。
顧國林首先提出“衆斯”(記錄者按:《毛詩》作“螽斯”)應是一種純綠色、翅膀很大的鳴蟲,非蝗蟲或蟈蟈,蘇州人稱“紡織娘、紡青娘”。這種蟲靠振動翅膀發聲,故詩中用“羽”字。羽後之曡字都是叫聲,以引出韻腳。該詩為長工唱給老爺們的拍馬歌,用叫聲諧祝福語,構思巧妙。歐佳提出要確定螽斯所指恐需費一番功夫。因為這可能牽涉異物同名,古今異名,南北異名等諸多問題。且毛傳的看法是疊字並非聲響,乃眾多貌,詩意是以螽斯數量繁多喻子孫昌盛。若是鳴蟲,《七月》有“五月斯螽動股,六月莎雞振羽”,又涉及兩類,而就地域看,螽斯似乎是一種北方鳴蟲。胡平生表示贊同,也指出草木鳥獸之訓詁不易。顧國林則堅持認為:“這首用三種叫聲比擬三個祝福語,形成押韻美感,是民歌裡奇思妙想的地方,非常出色。毛公的解釋太平淡,沒有詩意。”隨後,學者們就該詩的相關內容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部分學者認為故訓可從,應重視古人舊注。劉洪涛認為《螽斯》一詩是以蝗蟲眾多比喻、祝福人子孫多,相關詞應都往“多”意上靠,並提出“振振”應读“閔閔”,訓“多”。呂珍玉提出清人武億將該詩斷句為:“螽斯,羽詵詵兮,宜爾子孫,振振兮。”認為將“羽”視為量詞並從故訓很好,但又懷疑“羽”用來計算禽蟲數量是否有證例。胡平生認為安大簡多了一個“之”字,令斷句可以判定,且“螽”寫為“衆”與舊註可合,故訓“多”應無疑。黄易青、孟蓬生、胡平生、游帥、歐佳等認為“羽”在這裡應該不是量詞,歐佳還檢出唐人的解釋:“羽者,螽斯羽蟲,故舉羽以言多也。”
還有部分學者認為前人訓釋恐不確,當可有新解。王化平提出《毛詩》將“詵”釋作多貌其實是從“宜爾子孫”等句和詩旨延伸出來的,未必準確,“揖”字也是如此。他推測“詵”或可讀為“毨”,乃言螽斯翅膀的美麗;“揖揖”可讀為“咠咠”,是寫螽斯翅膀發出的聲音,而馬瑞辰說:“詵詵、薨薨、揖揖,皆形容羽聲之眾多耳。”則是將數量之多轉為聲音之多,比較巧妙。王弘治據謝惠連《搗衣》“肅肅莎雞羽,冽冽寒螿啼”認為“羽”可做“莎雞振羽”之“振羽”的簡稱,故“螽斯羽”做蟲鳴解於詩意更暢。顧國林表示贊同,並指出螽斯科是著名鳴蟲,人們關注的應是其叫聲而非翅膀,《詩》對動物的描述也都是取其醒目的特點。然孟蓬生對該蟲會發出三种不同且相差絕遠的聲音表示疑惑,他認為螽斯鳴叫没有與振(真文部)、薨(蒸部)相近的聲音。但王弘治以為描述鳴叫應是擬聲,並不如構擬般嚴格,胡平生也認為詩並不一定如此寫實,加之“古今音變、方言構擬、用字選擇”等因素,“出現啥字都不足為奇”,呂珍玉也有類似看法。孟蓬生則堅持不會差得太遠,並舉動物叫聲的擬聲詞與其稱名等為據。孟蓬生雖不贊同將這幾個詞訓為擬聲,但同樣認為舊訓為“羽多”似乎也沒多少根據。他主張訓詁當以事理為依據,而螽斯、蟋蟀、蝗蟲、蚱蜢等直翅目昆蟲翅膀頂多幾片,還談不上多,且“詵詵”“揖揖”“蠅蠅”應是螽斯的某種自然屬性,本無意義,因詩人通過聯想把它們跟當時語言裡的某個詞結合起來才有了祝福的含義,因此將其直接理解為“(某種東西)多”未必合適,會誤導我們探索他們的本訓。另外,他指出安大簡“繩”字實為“蠅”之異構,“蠅”與“繩”偏旁相同,表明“薨薨”和“繩繩”兩字古音應差距不大,而朱熹訓“繩繩”為“不絕”似更可取。
至於“螽斯”究竟可能是哪種昆蟲。蕭旭表示《螽斯》一詩中的“薨薨”是表飞行的状態。譚樊馬克關注了螽斯是否會飛,指出《類篇》径直說螽就是蝗,可能就是蝗災的飛蝗,則“薨薨”作為飛行的聲音也說得過去了。歐佳在查找資料後指出現今歸為蝗總科的昆蟲主要是通過後腿與前翅摩擦發聲的,而今天所說的蟋蟀、螽斯之類則多是翅膀摩擦發聲,依照《七月》“斯螽動股”和陸璣謂之“五月中以兩股相槎作聲”,《詩》中的螽斯應更近於蝗總科的習性特征。譚樊馬克表示贊同。
一些學者的發言還涉及對《詩經》訓釋原則的討論。楊懷源表示,對詩意、詩旨的解讀一般不宜別出新解,否則易“過度解讀,自我解讀”,從文獻中一時找不到例證即行否定,從方法上講是默證,而就《詩》創作的角度講,很多也未必符合物理。馮勝君也表示《詩經》這種文獻若脫離了舊注的羈絆,解釋起來簡直就如脫繮野馬。孟蓬生則指出,訓詁學研究應重視語言的社會性原則。王引之《經傳釋詞·自序》:“揆之本文而協,驗之他卷而通。”王力說:“解釋古書要注意語言的社會性。如果某字只在《詩經》這一句有這個意義,在《詩經》別的地方沒有這個意義,在春秋時代(乃至戰國時代)各書中也沒有這個意義,那麼這個意義就是不可靠的。”(向熹《詩經詞典·序》,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王引之和王力所講的就是研究語言的社會性原則。
孟蓬生根據大家的討論情況做了簡要總結:“一、《螽斯》三章的‘振振’‘蟄蟄’‘繩繩’宜從舊注訓‘眾多’或‘不絕’。二、《螽斯》三章的‘羽’不一定按本義理解為‘羽翅’,而有可能發生了轉指(聲音?數量?或其他?)。三、《螽斯》三章的‘詵詵’‘揖揖’‘薨薨’應跟‘眾多’或‘不絕’相關,但不一定所指相同。四、應處理好舊注和新解的關係,不宜盲從舊注,亦不宜擅立新解。”
執筆:歐 佳
審覈:王化平
終審:孟蓬生